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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零一年三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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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侵害人所得利益計算專利侵權損害賠償時應以「毛利」或「淨利」為準?

關於專利侵權之損害賠償金額,依現行台灣專利法第8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專利權人可選擇以「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作為計算之基礎。上開條文同時規範:「於侵害人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物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換言之,專利權人亦可選擇以「侵害人銷售侵權物品之全部收入」為計算標準,侵害人若欲降低其損害賠償責任,應自行就其「成本」及「必要費用」盡舉證之責。台灣法律學者將專利法所規定的兩種計算方法分別稱為「總利益說」及「總銷售 ...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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