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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交所審閲臺灣存託憑證外國發行人財務報告作業程序
臺灣存託憑證外國發行人於申請臺灣存託憑證上市時,即須提供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最近期財務報告,供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證交所」)暸解其股東權益、獲利能力等財務資訊。為健全臺灣存託憑證上市後監理並強化臺灣存託憑證外國發行人財務報告之審閱,臺灣證交所於2012年3月19日公告實施臺灣證交所審閲臺灣存託憑證外國發行人財務報告作業程序,重點摘要如下: | |||||
| 臺灣存託憑證發行人上市後合併財務報告應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開及書面申報,並遵守下列規定: | ||||
1. | 年度財務報告應經原股上市地國會計師查核。採用之會計原則若非採我國、美國或國際會計準則編製者,應另行出具差異說明,並經我國二位會計師複核後併同公告申報,但第一季至第三季財務報告依原所屬國或上市地國毋須查核或核閱者不在此限。 | ||||
2. | 財務報告應經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出具財務報告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 | ||||
3. | 應依外國發行人所屬國或上市地國法令規定之期限內,同時於公開資訊觀測站辦理公告(但年度財務報告至遲不得晚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 | ||||
4. | 財務報告應包含中文及英文或原股上市地國官方文字版本、我國會計師複核意見(無則免附)及調節前後簡明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 ||||
| 臺灣證交所於外國發行人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後三個工作日內就其財務報告公告申報內容進行審閱,以瞭解外國發行人是否依據前揭規定辦理,並應調閱複核會計師工作底稿進行審閱。 | ||||
| 外國發行人財務報告顯示其財務業務狀況有重大變動者,臺灣證交所必要時得洽外國發行人予以說明並得同時洽請其原上市地簽證會計師表示意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