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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援利用專利審查高速公路加速審查作業方案(TW-SUPA)開始試辦
自台美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於2011年9月1日施行後,智慧財產局繼續規劃了支援利用專利審查高速公路加速審查作業方案(TW-SUPA),俾使專利申請人可運用我國審查結果,向PPH簽訂專利局提起PPH審查。前述TW-SUPA方案已於2012年3月1日開始試辦,試辦期間為6個月,智慧財產局將於屆期前依據實施成效評估是否續辦進行修正; 該局亦可因超過審查負荷或其他因素,變更或終止方案TW-SUPA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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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SUPA方案執行重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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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TW-SUPA方案提出之專利申請案須滿足以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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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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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件申請案為我國專利申請案,該案做為一外國對應申請案之國際優先權請求基礎者,且該外國申請案之受理局限於與智慧財產局有PPH計畫合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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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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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TW-SUPA方案提出請求之時點,不得超過外國對應申請案申請日起算6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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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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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專利申請案已通知即將進行實體審查,且尚未發出首次審查意見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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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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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TW-SUPA方案提出請求時,若我國專利申請案尚未公開,應根據專利法第36條第2項請求提早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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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TW-SUPA方案提出請求時,應具備文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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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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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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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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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對應申請案之申請證明文件(例如: USPTO發出的 Filing Recei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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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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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二篇申請人認為最接近所請發明之先前技術文獻資料,並附加「請求項與該先前技術比對後具可專利性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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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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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規費新台幣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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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兼顧申請人需求及現有審查資源分配,智慧財產局將依照申請案件之不同技術領域,訂定該局每月可處理案件件數。初期件數規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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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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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類及生活日用品類: 每月各8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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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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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導體類、資訊類、通訊類、電力測量光及儲存裝置類、生技醫藥類、化工類及光電液晶類: 每月各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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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申請人每年提出申請件數不得超過8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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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此,申請人在我國首次提出發明專利申請後,針對其在美國提出之對應申請案,如申請人提出TW-SUPA申請被受理後,智慧財產局將會優先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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