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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修正
為強化對金融機構作業跨境委外之規範,並配合民法等法令之修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於2012年2月8日修正發布「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以下稱「本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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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金融機構作業跨境委外之申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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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第18條規定金融機構申請跨境委外時所需檢具之文件,包括受委託機構所在地金融主管機關之書面確認。該項確認函必須涵蓋下列新增事項:「該主管機關同意我國主管機關得要求受委託機構提供受託事項相關資料」及「該主管機關同意不會取得我國客戶資訊,如為執行其監理職權而須取得時,應事先通知我國主管機關。」以確保金融機構將作業委託至境外後,金管會仍可取得金融監理所需相關資料,並保障我國客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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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受委託機構所在地金融主管機關請求提供我國客戶資訊時,金融機構應先通知我國主管機關並取得同意後始得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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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本國銀行不得將消費金融資訊系統之事項委託至境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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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國銀行應具有在我國境內提供客戶完整服務之能力,並為強化對客戶個人資料之保護,本辦法第18條第5項明定本國銀行不得將消費金融業務相關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處理、輸出等事項委託至境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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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金融機構將作業項目委託至境外處理時應遵守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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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將作業項目委託至境外處理時,必需能充分掌握受委託機構對客戶資訊之使用、處理及控管情形,並確保無不當情事。因此本辦法第19條明定金融機構應對境外受委託機構進行定期及不定期之查核及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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