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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應採電子投票之適用範圍



公司法最新修正條文新增第177-1條,規定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得採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其表決權,並授權證券主管機關視公司規模、股東人數與結構及其他必要情況,命公司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
 
根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12220日之命令,規定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且前次停止過戶日股東名簿記載股東人數達一萬人以上之上市(櫃)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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