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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人股東禁止同時擔任董事及監察人
公司法第27條第2項修正條文,新增「政府或法人之代表人,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規定,甫於2012年1月6日施行。經濟部於2012年2月4日作出函釋,修正條文施行時,政府股東或法人股東指派之代表人如已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者,得續任至任期屆滿;該股東若改派代表人擔任董事及監察人時,則不適用新規定。惟同屆董事及監察人如有缺額,公司進行補選時,應適用新規定。 | |||||
公司法第27條第2項修正條文,新增「政府或法人之代表人,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規定,甫於2012年1月6日施行。經濟部於2012年2月4日作出函釋,修正條文施行時,政府股東或法人股東指派之代表人如已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者,得續任至任期屆滿;該股東若改派代表人擔任董事及監察人時,則不適用新規定。惟同屆董事及監察人如有缺額,公司進行補選時,應適用新規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