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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波開放陸資來臺投資



行政院於2012319日核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業別項目修正案,新增開放陸資來臺投資業別及項目,包括製造業115項,服務業23項及公共建設23項,並修正部分已開放陸資投資製造項目之限制條件。本次開放後,製造業開放幅度達約97%,服務業與公共建設開放幅度達51%
 
本次開放內容重點如下:
 
Ÿ  製造業
 
  1. 本次新增開放115項,其中33項依據產業特性,訂定不同限制條件如下:
 
    (1)  限投資現有事業且持股比率不得超過50%:包括食品製造業(17項)、非酒精飲料製造業、紙漿紙及紙製品製造業(5項)、化學製品製造業、機車製造業、鋼鐵冶煉業、螺絲螺帽製造業等31項。
 
    (2)  限制不得具控制能力並應提出產業合作策略及經專案審查:新增開放發光二極體(LED)製造業及太陽能電池製造業2項。
 
  2. 另有基本化學材料製造業等7項與僑外投資項目訂有相同之限制條件,其餘75項無限制條件。
 
  3. 五大關鍵性產業包括(1)積體電路製造業;(2)半導體封裝及測試業;(3)液晶面板及其組件製造業;(4)金屬切削工具製造業;及(5)電子及半導體生產用機械設備等修正其限制條件,由原先陸資參股不得超過10%調整為陸資不得具有控制能力並應提出產業合作策略及經專案小組審查。
 
Ÿ  服務業
 
  1. 本次新增開放23項其中8項依產業特性訂有不同限制條件如下:
 
    (1)  大眾捷運運輸系統業及其他陸上運輸輔助業等2項,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審查,對投資事業不得具有控制能力。
 
    (2)  創業投資公司,對投資事業及其轉投資公司不得具有控制能力。
 
    (3)  廣告業,僅開放戶外廣告及其他廣告,不開放一般廣告。
 
    (4)  未分類其他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僅開放能源技術服務業。
 
    (5)  其他機器設備租賃業,不開放電信設備、醫療機械設備及電力設備。
 
    (6)  清潔服務業,限建築物清潔服務。
 
    (7)  汽車維修業,限投資「國道服務區」或投資汽車製造業、汽車批發業所附帶經營。
 
  2. 其餘租賃業等15項,則無限制條件。
 
Ÿ  公共建設
 
  1. 本次新增開放23項,其中14項附帶限制條件:
 
    (1)  限採合資且不得具控制能力:大型物流中心
 
    (2)  侷限投資範圍:包括公路,限國道服務區;轉運站,車站及調度站,限公路客運;依法設置殯葬設施限殯儀館及火化場。
 
    (3)  採個案認定: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社會福利設施。
 
    (4)  訂有持股比率低於50%之限制且不得具控制力:市區快速道路、大眾捷運系統、橋樑及隧道及公立文化機構、歷史建築及其設施等。
 
  2. 其餘纜車系統等9項,則無限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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