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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侵害人所得利益計算專利侵權損害賠償時應以「毛利」或「淨利」為準?
關於專利侵權之損害賠償金額,依現行台灣專利法第8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專利權人可選擇以「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作為計算之基礎。上開條文同時規範:「於侵害人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物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換言之,專利權人亦可選擇以「侵害人銷售侵權物品之全部收入」為計算標準,侵害人若欲降低其損害賠償責任,應自行就其「成本」及「必要費用」盡舉證之責。台灣法律學者將專利法所規定的兩種計算方法分別稱為「總利益說」及「總銷售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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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專利侵權訴訟實務上,常見專利權人(原告)選擇先以侵害人(被告)就侵權物品之全部銷售收入為準,計算損害賠償金額;於訴訟進行中,則由被告提出證據證明應扣除之成本或必要費用,法院再依兩造之辯論結果,決定最終之損害賠償金額。此時,由於專利法規定甚為簡陋,究竟何種成本或必要費用,可自侵權物品之銷售收入中扣除,往往成為兩造攻防之重點。而所謂的「所得利益」、「成本」及「費用」之法律概念,與會計學上相對應用語之關係如何,亦常見原、被告雙方在訴訟程序中各自表述,並無共通且明確之準則可資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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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於2008年7月成立後,因專利權人勝訴取得損害賠償之案件尚非多見,法院對於損害賠償金額之計算方法及相關原則,仍在逐漸累積並形成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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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可自侵權行為人販賣侵權產品之銷售額中扣除的「成本」與「必要費用,智慧財產法院曾於下列判決中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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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度民專上字第57號判決(2011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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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之所以允許以侵權人之「總銷售額」或「所得利益」作為損害賠償金額,其立法目的係為減輕專利權人之舉證責任,並藉此對侵權人發揮若干制裁之效力。因此,能扣除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應僅限於侵權行為人為銷售侵權產品所直接投入之製造成本及必要之費用,而不能一概將侵權行為人經營事業所花費之其他成本及費用,甚至所謂「研發成本」全部納入,以免造成「侵權行為人公司整體營運結果無利潤甚至負債,即可不用為侵權行為負責」之不合理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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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度民專訴字第219號判決(2011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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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侵害行為所得利益者,係指加害人因侵害所得之毛利,扣除實施專利侵害行為所需之成本與必要費用後,其所獲得之淨利,作為加害人應賠償之數額。生產成本之範圍分為固定成本與變動成本。系爭物品的物料成本為變動成本,可自被告銷售系爭物品所得不含稅之營業收入中扣除。但固定成本不隨產量之變動而變,其數值為固定,故計算因侵害專利權所受之損害時,而進行成本分析時,僅需扣除該額外銷售所需之變動成本,不應將固定成本計入成本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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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於上述99年度民專訴字第219號判決中,提及「侵害行為所得利益」係指「毛利扣除成本與必要費用後所得之淨利」,採「淨利」為準之立場。而由判決理由可知,其所稱「毛利」似係指侵權行為人銷售系爭侵權物品所得不含稅之營業收入。智慧財產法院於2011年7月所作成之99年度民專訴字第147號判決及2011年8月之99年度民專訴字第215號判決等,亦有相似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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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關於「侵害行為所得利益」究竟應指「淨利」或是「毛利」,智慧財產法院嗣後在今年(2012)年之一則判決中,改採「毛利」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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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民專訴字第64號判決(2012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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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對於何謂成本與必要費用並未具體界定,參酌會計學上對於直接成本與間接成本之定義,所謂直接成本係指可追溯成本,即能直接辨認或直接歸屬至成本標的(如部門或產品)之成本,間接成本則係指無法直接辨識或直接歸屬至特定成本標的,而須透過特定方法進行分攤之成本。專利法第85條第1項第2款所規定之成本與必要費用趨近於會計學上之直接成本,而不包括會計學上之間接成本。因此,在侵害人能證明成本與必要費用之場合,專利權人得請求侵權人賠償按因侵權行為所得利益計算之損害賠償,通常為會計學上之毛利,而非再予扣除間接成本或稅捐之淨利或稅後淨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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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在2011年之100年度民專訴字第64號判決中,亦詳述會計學與法律學於性質上之差異,認為因從事侵權行為而支出之成本與費用,縱使在會計學上可評價為直接成本,亦未必能在法學上被承認為直接成本而自侵害人所得利益中扣除。法院並舉「薪資成本」為例,說明薪資在會計學上或可評價為直接人事成本,但如認為侵害人可自所獲利益中扣除其支出之薪資,將等同於要求專利權人代侵害人支付薪資予從事製造侵害專利產品之人,並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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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成立近四年來,因專利權人勝訴率偏低而迭遭質疑,然其在上開100年度民專訴字第64號判決中以更為保障專利權人的角度來評價「毛利」作為損害賠償計算之合理性,其見解是否能為最高法院接受而成為日後專利侵權訴訟實務參考之準則,有待觀察。值得一提者,預計於2012年底正式施行之新專利法第97條第2項,已將「總銷售額」之計算方法刪除,僅保留「總利益」之標準,此外,新專利法亦不再有「侵害人應證明成本與必要費用」之規定。將來新法實施後,對於專利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是否會造成更多困境,在損害賠償之計算及舉證責任之分配方面,智慧財產法院又將如何處理,實值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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