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letter
智慧財產局草擬「專利以外文本申請實施辦法」草案
台灣專利法向來允許先以外文專利說明書向智慧財產局提出申請,只要申請人能在指定期間內補正中文本,即可以外文本之提出日為其專利之申請日。此制度對於外國申請人而言相當方便,不致因為準備其專利說明書之中譯文,而延遲於台灣提出申請之時機。
|
|
現行專利法令並未對「以外文本取得專利申請日」之「外文本」的語文種類有任何限制。2011年11月29日立法院三讀通過、預計於2012年11月正式施行之新專利法,雖同樣允許專利申請人先以外文本取得申請日,但另一方面亦明文授權專利主管機關訂定辦法,以限定外文本之語文種類及其他應載明事項。其立法理由表示:「如外文種類過多,專利專責機關於審查誤譯之訂正不得超出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時,將造成困擾,實有限制外文種類及應載明事項之必要,爰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辦法」。
|
|
智慧財產局於2012年2月24日就「專利以外文本申請實施辦法」草案舉行第一次公聽會。依該草案所示,新專利法施行後,將僅允許專利申請人以英文或日文之外文本向智慧財產局提出申請以取得申請日,且除技術用語得於必要時附註其他外文原名外,所提出之外文本應使用單一語文;倘若有違反者,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並以補正之日為外文本提出之日。換言之,如專利申請人以英文或日文以外之其他語文專利說明書向智慧財產局提出申請,或所提出之外文說明書中夾雜有不同語文之段落文字,恐將導致申請日之延後,進而影響其優先權主張能否獲得受理,對專利申請人甚為不利。
|
|
參與公聽會之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多數意見認為,現行法並未限制外文本之語文種類,而上開草案中卻僅允許英文和日文兩種語文,勢將對外國申請人造成不便。考量近年來於台灣申請專利之外國申請人國籍比例,並參考國際專利申請實務,與會者建議智慧財產局應再開放其他語文種類。智慧財產局表示將再考慮納入若干其他語種之可行性,以及相關配套措施。
|
|
關於草案中要求「外文本應使用單一語文」,智慧財產局及與會之專利師與專利代理人均表示,依其經驗及觀察,會在外文本中混雜不同語文段落者,多為日本申請人。雖然多數與會者認為無需設此限制,智慧財產局仍建議各專利事務所儘量與客戶溝通,同時該局內部亦將再就此進行討論。
|
|
如前述,智慧財產局表示其將依公聽會中所蒐集之意見,檢討「專利以外文本申請實施辦法」草案之內容。該局嗣後於2012年4月13日針對修正後之實施辦法再次舉行第二次公聽會,其中已將外文本之語文種類放寬至九種,包括阿拉伯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韓文、葡萄牙文、俄文或西班牙文。 經整合第二次公聽會之意見後,智慧財產局於2012年5月17日再度公告上開草案之修正內容,刪除「外文本應使用單一語文」之限制,但另表明請申請人儘量遵守外文本使用單一語文之原則,如日後具體個案仍有此種情形無法改善,將再修正本辦法。不論將來實務發展如何,外國專利申請人尤應密切注意。
|
|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