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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陸委會於2011年12月28日通過修正「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以下簡稱「修正辦法」)。依據修正辦法,目前開放來台投資的247項陸資企業及8,869項農工產品可在台刊登廣告。可來台刊登廣告的陸資企業分為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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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的海空運輸業經許可營運兩岸航線之大陸航空公司,或海上客貨運直航業之運輸業者,可在台刊登經許可營運業務範圍內的廣告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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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已開放陸資來台的投資項目或行業,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可辦法,在取得許可投資的營業項目及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特許營運的業務範圍內,可從事廣告活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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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開放進口的8,869項農工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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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開放陸資來台投資的247項項目包括服務業(138項),例如航空、海運、餐館及第二類電信事業之一般業務;製造業(89項),如汽車、電子零組件、紡織及塑膠製品等;及公共建設(20項),如民用航空站、港埠、觀光重大設施及8,869項農工產品,均可在台從事廣告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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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規定對於禁止從事廣告活動的大陸物品服務事項,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為之,且廣告活動不得出現的內容,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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