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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撤三實務更新
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撤三實務更新
黃麗倩/王子榕
依據2019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49條規定、2014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66條規定,註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者,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中國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此一針對註冊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之撤銷申請,在中國大陸簡稱為「撤三」制度,合先陳明。
2025年5月26日,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下稱「中國商標局」)為提高撤三案件之申請效率,針對其於2023年3月發佈的《申請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註冊商標》指南(下稱「撤三指南」)內容進行修訂。謹就中國商標局此次修訂內容說明如下:
一、 修訂背景介紹
中國商標局為本次撤三指南內容修訂前,撤三案件申請人僅需簡單說明被申請商標未實際使用情況並提交網頁檢索截圖即可提出撤三申請,而將商標使用之舉證責任交由商標權人負擔。此外,許多撤三案件申請人亦會選擇使用匿名方式提出撤三案件申請。由於撤三案件申請人舉證責任較輕、申請成本亦較低,從而導致撤三案件申請數量大幅攀升,其中亦包含數量與日俱增之「惡意撤三」案件。
所謂惡意撤三案件,目前中國大陸實務認為應包含但不限於下列幾種情形:
(一) 同一申請人長期針對大量商標提出撤三申請;
(二) 申請人明知或應知商標權人已實際使用商標,仍無正當理由提出撤三申請;
(三) 申請人無正當理由反覆對同一商標提出撤三申請,或對多個關聯商標集中提出撤三申請;
(四) 代理機構同時代理商標權人和撤三申請人;
(五) 其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之撤三申請。
自2024年起,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業已陸續祭出多種措施以打擊惡意撤三行為,包含限制匿名撤三案件之申請,以期能遏止申請人濫用撤銷手段,如將撤三作為索取賠償金之籌碼,並貫徹保護商標權人權利之宗旨。
二、 本次修訂重點
(一) 明訂申請人應提交被申請商標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初步調查證據,如網路搜索結果、市場調查報告等
1. 依2014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66條規定,撤三案件申請人應在撤銷理由中說明被申請商標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有關情況,並附送被申請商標三年不使用的初步調查證據,如網路搜索結果、市場調查報告等。
2. 中國商標局本次修訂撤三指南闡釋,所稱初步調查證據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被申請商標註冊人經營範圍或業務範圍、經營狀態或存續狀態等資訊,被申請商標市場調查情況,相關調查不限於專業類查詢平臺,被申請商標註冊人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電商平臺、線下生產經營場所等網路查詢、市場調研、實地調查等證據材料。
(二) 明訂申請人應提交經蓋章或者簽字確認的身份證明文件(營業執照副本、身份證等)影本
1. 申請人名稱、申請人章戳(簽字)處加蓋的章戳(簽字)應當與其身份證明檔中的名稱一致。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在姓名後面填寫身份證明文件號碼。
2. 申請人地址應冠以省、市、縣等行政區劃名稱。申請人應當按照身份證明檔中的地址填寫,身份證明檔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縣等行政區劃的,申請人應當增加相應行政區劃名稱。申請人為自然人的,可以填寫通訊位址。
3. 委託商標代理機構申報的,應當填寫代理機構名稱並在「代理機構章戳/代理人簽字」處由代理人簽字並加蓋代理機構章戳。
4. 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在「申請人章戳(簽字)」處蓋章。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在此處簽字。所蓋章戳或簽字應當完整清晰。
5. 申請人提交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應符合《商標審查審理指南》上編第一部分第一章5.1要求;商標代理委託書等檔應符合《商標審查審理指南》上編第一部分第一章5.2要求。
三、 最新實務概況
自2025年4月下旬起,中國商標局陸續發出補正通知,要求撤三案件申請人之商標代理機構提交承諾書,承諾申請人及其代理機構沒有隱瞞申請人真實身份或其他重要事實,並確認其所提交資訊均係真實、正確及完整。
中國商標局補正通知亦要求撤三案件申請人應以固定格式提供被申請商標未使用情況之調查數據,及應提交以商標註冊人名稱、商標名稱與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服務為關鍵詞進行查詢所獲得之搜尋結果。若撤三案件申請人與被申請商標註冊人位於同一地區,中國商標局尚可能會要求更深入調查如實地考察等。中國商標局針對上開撤三案件之補正要求,均有給予撤三案件申請人30日答覆期間,若撤三案件申請人未於期限內答覆,中國商標局會駁回其申請。
惟自2025年5月下旬起,部分中國商標局所發出的補正通知即未再要求撤三案件申請人提交承諾書,而僅要求其補充調查證據。
四、 結論
目前中國大陸官方針對撤三案件之審查重點似較著重於初步調查證據,原則上雖然採取從嚴審查,但仍會儘量給予撤三案件申請人補正及說明的機會。
此外,中國商標局亦可能經由數據統計整理異常撤三案件申請人名單,此一措施將可能影響特定撤三案件申請人之信用或使其面臨相關懲處。
綜上,為因應本次撤三指南之修訂,謹建議如日後有於中國大陸申請撤三案件之需求,除應加強初步調查證據之蒐集外,亦應綜合評估申請人情況、案件情況及商標情況等各項因素,衡量個案中是否適宜以代理機構、匿名方式提出撤三案件申請,避免因為官方採取較為嚴謹之審查態度,導致撤三案件申請被不予受理,甚至使撤三案件申請人面臨被官方黑名單紀錄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