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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預告「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4條、第11條、第18條修正草案



財政部於2025226日預告「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4條、第11條、第18條修正草案,預告期間自刊登行政院公報翌日起60日內,即於2025428日預告期間屆滿,預告期間民眾得向承辦機關財政部關務署陳述意見及洽詢。 

現行海關緝私條例第39-1條規定,針對已向海關申報之「報運」進出口貨物涉有侵害智慧財產權者訂有罰則,且並無小額免罰規定:「報運之進出口貨物,有非屬真品平行輸入之侵害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權者,處貨價三倍以下之罰鍰,並沒入其貨物。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惟未向海關申報之「私運」進出口貨物,依現行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第12項規定論處時,如貨物之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或出口貨物離岸價格未逾新臺幣5千元者,依現行「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4條前段適用免罰鍰之規定,行為人僅受侵權貨物遭沒入之處分,造成「『報運』貨物不得免罰、『私運』貨物得免罰」之輕重失衡結果。 

基此,為強化邊境管制措施並打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不法行為,本次「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4條但書新增「非屬真品平行輸入之侵害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權」之貨物,排除同條前段未逾新臺幣5千元免罰之規定。申言之,無論為進出口貨物是否向海關申報,亦不論貨物價格高低,倘貨物有侵害智慧財產權之情事,行為人均可能遭裁處罰鍰。謹臚列修正條文及現行條文對照表如下: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或出口貨物離岸價格未逾新臺幣五千元者,免處罰鍰。但貨物為槍砲、彈藥、毒品、非屬真品平行輸入之侵害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權者,或一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三次以上者,不適用之。

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或出口貨物離岸價格未逾新臺幣五千元者,免處罰鍰。但貨物為槍砲、彈藥或毒品或一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三次以上者,不適用之。

 

至「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1條僅係配合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園區及機關名稱之修正,將原「加工出口區」修正為「科技產業園區」,及將原「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之權責事項修正為由「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管轄。「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8條則為符合法制作業體例修正相關施行日期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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