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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訴訟損害賠償計算所運用之專利貢獻度概念
隨著科技日新月異,近代工業技術蓬勃發展,產品之各項結構與功能日趨複雜,單一產品上可能同時具有多項專利之運用,而當一項產品中某特定專利遭法院認定構成侵權進而須計算損害賠償數額時,考量專利損害賠償之核心概念在於填補被侵權人之損害,因此如何使專利權人獲得與其專利權貢獻程度相當之損害賠償,即為法院關注之重點。
詳言之,如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下稱「智財法院」)認定被控產品構成專利侵害,且該產品如係由專利侵權元件及非侵權元件組合,應如何評價、計算損害賠償,當前實務發展出「專利貢獻度」之概念,亦即,某件專利對某件產品價值之貢獻程度,應綜合考量系爭專利技術對於該產品整體所產生之效用增進、該功能之增進是否影響消費者主要購買意願、市場一般交易情形等因素,而於個案中決定之。
例如,倘非專利元件及專利元件通常為共同銷售,二者必須共同作用始得發揮所欲達成之效果,且專利元件對於產品功效之作用為消費者購買該產品之主因時,法院肯認以侵權人銷售整體產品之利益作為權利人因侵權行為所得之利益(智財法院103年度民專上字第9號判決、104年民專訴字第62號判決、105年度民專上字第27號判決意旨參照)。
此外,如專利元件對於產品功效非消費者購買的主因,則法院有以實施及未實施專利侵權元件兩者之價差比例做為採計專利貢獻度之基礎(如智財法院107年度民專上字第27號民事判決);或有綜合考量專利侵權元件對於產品功能之增進程度、吸引或提升消費者購買意願之程度等綜合判斷計算出專利貢獻度(如智財法院109年度民專上字第9號民事判決、109年度民專訴字第61號民事判決、智財法院110年度民專訴字第36號民事判決);亦有根據鑑定機構鑑定結果認定專利貢獻度者(如109年度民專上字第45號民事判決)。足見法院於專利貢獻度之認定上,具有多元之分析方式。
然而,近期智財法院2024年10月17日112年度民專上字第27號民事判決對於專利貢獻度分析方式,似與前述法院見解「綜合考量系爭專利技術對於該產品整體所產生之效用增進、該功能之增進是否影響消費者主要購買意願、市場一般交易情形」有所不同。
本案系爭產品為一攜帶式之小型快速登山爐,系爭專利則為一種攜帶式小型快速爐具結構,藉由燃料接頭之設計,包含基座、基座中之流道為L狀、銜接管及導接管,促使瓦斯燃燒時有兩段氧氣混合時間,以強化氧氣之完全燃燒,智財法院經審查後認定系爭產品構成專利侵害,而於計算損害賠償時,法院肯認專利貢獻度之概念及目的,並將專利貢獻度實踐於損害賠償計算之中。法院並認定如無系爭專利之技術,仍無損於爐具原有之加熱功能,故應以專利貢獻度為據認定損害賠償金額。其中,具有兩段混和氧氣燃料接頭之爐具結構大致可分為:爐座、出火頭、外框架體、支撐柱體、燃料接頭(包含基座、基座中之流道為L狀、銜接管與導接管),共五個主要部件,而平均認定前開每個部件對於爐具之技術貢獻度為20%。而技術貢獻度為20%之燃料接頭之下還有四個主要部件(即基座、基座中之流道為L狀、銜接管與導接管),故可再細算出每個部件之技術貢獻度為5%。系爭產品係因燃料接頭中多了「基座中之流道為L狀」、「銜接管」及「導接管」之使用,而具備兩段混合氧氣之功能,該各佔5%之技術貢獻度之部件共有三個,兩者相乘,最終計算出系爭專利對系爭產品之專利貢獻度大約為15%,故以此為根據計算出最終的損害賠償數額。
法院於本案專利貢獻度之認定中,係探究共有多少主要部件,再平均計算出每個主要部件之專利貢獻度,但並未加探究系爭專利技術對於該產品整體所產生之效用增進、該功能之增進是否影響消費者主要購買意願、市場一般交易情形等因素,反而僅機械化認定每個部件所佔之專利貢獻度為均等,此種便宜性作法,確實可加速審理、避免案件久懸不決,惟在論理上是否完整且合乎各部件對於產品整體之效果、對消費者之影響及交易市場情況,似非無疑問。往後智財法院是否會更常見採取此種認定,值得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