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新知 >> Newsletter

Newsletter

搜尋

  • 年度搜尋:
  • 專業領域:
  • 時間區間:
    ~
  • 關鍵字:

在中國大陸犯罪,仍應受我國法律處罰



在中國大陸觸犯我國刑法的行為,是否得依我國刑法加以處罰,向極具爭議性。在一件台灣人民在中國大陸詐欺的案件,士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三七號刑事判決及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三五七一號刑事判決均認被告無罪,其主要理由乃是我國對於中國大陸地區雖稱擁有主權,然而實不容否認該地區係由另一政治實體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統治,事實上並非我國主權所及的地域;故在大陸地區犯罪,應屬我國領域外犯罪,除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犯罪外,不能依我國刑法加以處罰。

對於前述無罪判決,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針對非常上訴,最高法院近日判決認為依據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以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相關規定,均明示中國大陸仍為我國領域,我國並未放棄對中國大陸的主權;因此,中國大陸現在雖然因事實上之障礙,為我國之主權所不及,但在大陸犯罪,仍應受我國法律之處罰。

依最高法院的見解,將來在中國大陸侵害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能否在我國以我國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或其他智慧財產權的相關刑罰規定加以追訴,將是未來法院實務值得重視的問題。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