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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網路交易代收/代付服務業者限制鬆綁
謝馥薇/鄧曉恩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於2013年3月7日以金管銀票字第10240000530號函核備「信用卡收單機構簽訂提供網路交易代收代付服務平台業者為特約商店自律規範」。過往由於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規定收單機構應撥付予特約商店之款項,原則上不得直接撥付予第三人,且對網路交易代收代付服務平台業者缺乏相關的管理規範。故信用卡收單機構只能與網路交易平台上之賣方而不得直接與該平台業者簽定特約商店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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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自該函公佈後,信用卡收單機構得簽訂以網路交易代收代付服務平台業者為特約商店之契約。以往無法獲得銀行授權接受信用卡消費之小型商店或個人賣家,現在得透過網路交易代收代付服務平台業者,接受買方以信用卡支付網路交易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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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表示,透過網路交易代收代付服務平台,消費者於網路消費之付款將會受到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業者的保障,而不需要擔心網購業者惡性倒閉或惡意欺騙的風險,故此一開放措施將讓消費者在網路購物消費時享有多重保障,有助於網路交易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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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述自律規範,收單機構簽訂提供網路交易代收代付服務平台業者為特約商店,應建立相關徵信審核、風險控管、定期查核及契約訂定等管理機制並確定業者所代收代付之信用卡交易款項已取得銀行十足履約保證或全部交付信託。若受款人(賣方)接受以信用卡支付之交易金額,超過信用卡國際組織規定之一定請款金額時,則應要求該賣方直接與收單機構簽訂特約商店契約,而不得再透過平台業者接受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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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網路代收代付平台業者,應於建立交易雙方之身分認證機制,交易糾紛處理機制,並於付款人(買方)取得商品、獲得服務、一定天期屆滿或一定條件成就後,始得將該交易款項轉付予受款人(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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