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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處罰業者聯合調漲鮮乳價格



現行多層次傳銷事業及其行為之管理,主要係依據公平交易法及其授權訂定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惟多層次傳銷事業之管制目的在保障消費者及傳銷商之權益,而與公平交易法規範限制競爭與不公平競爭行為之性質並不相同,且多層次傳銷事業經常動輒吸金上千萬,造成嚴重之社會問題,因此在違法行為之裁罰條件與標準方面亦不應與不公平競爭行為等同視之。
 
針對國內鮮乳價格近期調漲乙事,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主動立案並依職權進行相關調查,於20111019日之委員會議通過,認定國內三大乳品業者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味全公司)、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統一公司)與光泉牧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光泉公司)於201110月期間聯合調漲鮮乳價格,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本文聯合行為之禁制規定,並各處味全公司新臺幣1,200萬元罰鍰、統一公司新臺幣1,000萬元罰鍰及光泉公司新臺幣80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三家乳品業者於國內鮮乳供應市場計達八成之市場占有率,近期雖因生乳收購價格調升每公斤1.9元,而致鮮乳價格有成本推升之因素,惟三家業者聯合調漲鮮乳建議零售價格,均一致性超額調整超過反映生乳成本之額度,且品牌競爭性產品維持一致性價格區。如以1公升裝鮮乳為例,味全公司林鳳營(936ml)由77元調整至83元、統一公司瑞穗(930ml)由76元調整至82元、光泉公司乳香世家(936ml)由76元調整至82元,價格一致調漲6元。另外,就2公升(1857ml)裝鮮乳而言,味全公司漲達12元、光泉公司與統一公司達11元,亦甚為一致。足見不僅業者所開出主力商品之參考建議售價價格相當一致,且調漲額度遠超出生乳收購價增加之成本。其次,公平會經比對三家業者所考量調漲因素各有不同,然三家業者此次調漲鮮乳價格具有一致性之外觀,且未能提出合理說明市場客觀合理之因素。
 
公平會審慎核對過去調查之相關卷證,本次價格調漲各家所開出之建議零售價格吻合程度高,且相較於前次2007年間生乳收購價格提高時,市售鮮乳之漲幅,高出數倍,若無彼此不競價之合意,實無法合理解釋;以1公升裝(936ml)為例,三家業者均一致調漲6元,僅有約2元生乳收購價格提高具有合理之解釋,4元之部分(6元扣除2元)業者所陳述之調漲理由既不同,不可能在各自計算不同調整因素後,出現完全相同之漲幅,可見此一致性調價行為是出於業者間之意思聯絡所導致。因此,三家業者在鮮乳市場有高達八成之市場占有率,此次共同調高售價,排除彼此間之價格競爭,同謀不當聯合之利潤,顯不利於消費者利益。
 
公平會進一步表示,該會對於認定聯合行為之禁制規定,除以契約、協議等直接證據外,尚包括以間接證據為合乎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之推論判斷,作為認定違法事實之基礎。於本案中,三家業者在無合理計算基礎下之聯合漲價行為可被視為業者間有聯合調漲價格之間接證據。
 
公平會於2007年亦曾因前述三家業者同時調漲鮮乳銷售價,係屬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而依據公平交易法第24條處罰三家業者,惟該處分嗣後經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撤銷。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是否會支持本次公平會對於三家業者之處分決定值得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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