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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存託憑證發行公司買回臺灣存託憑證辦法增訂重點
鑑於部分臺灣存託憑證(以下簡稱「TDR」)股價長期處於跌破上市價之狀況,為因應TDR發行公司之要求,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交所」)於2010年12月21日公告增訂「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上市公司買回臺灣存託憑證辦法」,允許TDR發行公司買回在外流通之TDR,並自公告日起生效實施。相關重要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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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R發行公司買回其TDR,應經董事會決議並向股東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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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R發行公司於集中交易市場買回其TDR,應經董事會2/3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1/2同意。董事會決議買回TDR及執行情形或有因故未買回TDR之情形,並應於最近一次之股東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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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回TDR之數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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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TDR發行公司當次買回其TDR之數量比例,不得超過已發行TDR總數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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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TDR發行公司每日買回其TDR之數量,不得超過計畫買回總數量之1/3且不得於交易時間開始前報價,並應委任二家以下證券經紀商辦理。惟每日買回TDR之數量不超過20萬單位者,得不受前述每日買回數量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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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回TDR之目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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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R發行公司買回之全部TDR應辦理兌回其所表彰之股票,並應於買回之日起6個月內依註冊地國法令辦理股份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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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人及關係人於買回期間出售TDR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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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TDR發行公司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其TDR之期間,TDR發行公司之關係人或內部人不得賣出T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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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回TDR之方式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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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TDR發行公司買回TDR,應於盤中經由證交所集中交易市場電腦自動交易系統為之,並不得以鉅額交易、零股交易、標購、參與拍賣、盤後定價交易之方式買回其T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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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TDR發行公司買回TDR,應於申報揭露日(定義如下)起2個月內執行完畢。逾期未執行完畢者,如須再行買回,應重行提經董事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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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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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TDR發行公司應於董事會決議買回其TDR之日起2日內,於證交所公開資訊觀測站申報揭露下列事項(以下簡稱「申報揭露日」),於申報揭露前,不得買回其T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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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決議日期及決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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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買回TDR之目的(辦理兌回並註銷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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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買回TDR之總金額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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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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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買回之區間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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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買回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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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預定買回單位數占已發行TDR總數之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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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決議日前3年內買回TDR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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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預計或實際辦理股份註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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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其他證交所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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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買回數量每累積達已發行TDR總數2%或買回TDR致在外流通單位數不足1,200萬單位者,亦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將買回之日期、數量及價格於證交所公開資訊觀測站申報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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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TDR發行公司應於申報揭露日起2個月期間屆滿或買回TDR執行完畢後5日內申報揭露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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