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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存託憑證發行公司買回臺灣存託憑證辦法增訂重點


徐心蘭/吳啟順

鑑於部分臺灣存託憑證(以下簡稱「TDR」)股價長期處於跌破上市價之狀況,為因應TDR發行公司之要求,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交所」)於20101221日公告增訂「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上市公司買回臺灣存託憑證辦法」,允許TDR發行公司買回在外流通之TDR,並自公告日起生效實施。相關重要內容如下:
 
Ÿ TDR發行公司買回其TDR,應經董事會決議並向股東會報告
 
  TDR發行公司於集中交易市場買回其TDR,應經董事會2/3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1/2同意。董事會決議買回TDR及執行情形或有因故未買回TDR之情形,並應於最近一次之股東會報告。
 
Ÿ 買回TDR之數量限制
 
  1. TDR發行公司當次買回其TDR之數量比例,不得超過已發行TDR總數10%
 
  2. TDR發行公司每日買回其TDR之數量,不得超過計畫買回總數量之1/3且不得於交易時間開始前報價,並應委任二家以下證券經紀商辦理。惟每日買回TDR之數量不超過20萬單位者,得不受前述每日買回數量之限制。
 
Ÿ 買回TDR之目的限制
 
  TDR發行公司買回之全部TDR應辦理兌回其所表彰之股票,並應於買回之日起6個月內依註冊地國法令辦理股份註銷。
 
Ÿ 內部人及關係人於買回期間出售TDR之限制
 
  TDR發行公司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其TDR之期間,TDR發行公司之關係人或內部人不得賣出TDR
 
Ÿ 買回TDR之方式與期間
 
  1. TDR發行公司買回TDR,應於盤中經由證交所集中交易市場電腦自動交易系統為之,並不得以鉅額交易、零股交易、標購、參與拍賣、盤後定價交易之方式買回其TDR
 
  2. TDR發行公司買回TDR,應於申報揭露日(定義如下)起2個月內執行完畢。逾期未執行完畢者,如須再行買回,應重行提經董事會決議。
 
Ÿ 資訊揭露
 
  1. TDR發行公司應於董事會決議買回其TDR之日起2日內,於證交所公開資訊觀測站申報揭露下列事項(以下簡稱「申報揭露日」),於申報揭露前,不得買回其TDR
 
    (1) 決議日期及決議方式。
 
    (2) 買回TDR之目的(辦理兌回並註銷股份)。
 
    (3) 買回TDR之總金額上限。
 
    (4) 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
 
    (5) 買回之區間價格。
 
    (6) 買回之方式。
 
    (7) 預定買回單位數占已發行TDR總數之比率(%)
 
    (8) 決議日前3年內買回TDR之情形。
 
    (9) 預計或實際辦理股份註銷日期。
 
    (10) 其他證交所規定之事項。
 
  2. 買回數量每累積達已發行TDR總數2%或買回TDR致在外流通單位數不足1,200萬單位者,亦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將買回之日期、數量及價格於證交所公開資訊觀測站申報揭露。
 
  3. TDR發行公司應於申報揭露日起2個月期間屆滿或買回TDR執行完畢後5日內申報揭露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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