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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草案重點


陳瑞敏/曾筱晴

工會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草案重點

陳瑞敏/曾筱晴

勞委會於2009年3月20日通過「工會法」修正草案與「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草案。「工會法」修正草案刪除教師、公務人員不能組工會的現行規定,僅剩下現役軍人不得組工會。為了強化工會團結力量,草案規定,企業內若有半數員工加入工會,其他未入會員工也應加入工會,形同半強制入會;同產業亦可跨公司組織產業工會。另為增加工會收入,扶植工會茁壯,工會會員入費會從「不得高於每月2日薪資」,提高為「不得低於1日薪資」;經常性會費則從「不得超過每月薪資的2%」提高為「不得低於每月薪資之0.5%」。 修正公佈「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及「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以及其他相關作業措施,降低外國科技事業來臺申請第一上市(櫃)之門檻,俾外國企業得依科技類股之特別規定來臺上市(櫃)。

至於「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草案,修法後除公務人員、教師、國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勞工不得罷工外,其他行業都可以罷工,而有關人民生命安全的自來水事業、電力、燃氣供應業及醫院等四種行業,勞資雙方必須事先訂定團體協約約定「必要服務條款」提供民眾最低的基本服務,才可罷工。且未來工會罷工將不需召開會員大會,只要全體會員以無記名投票過半贊成罷工,即可執行,且毋須受30天冷卻期規定之限制,可無預警罷工。

草案亦強化爭議調解和仲裁機制,罷工投票前須經協調的程序依然存在,但未來居中協調的第三者不再由勞資雙方自行安排,而是由政府指派具公信力的第三者,若協調破裂,才能進行下一階段的罷工投票。中央主管機關將成立裁決委員會,若軍公教人員發生勞資爭議,可以交給裁決委員會仲裁。而罷工原因也由過去的薪資、年終獎金等「調整事項爭議」,改為全面不設限,舉凡加薪、加班費等都可做為罷工理由,同時減免勞工在勞資爭議訴訟期間所需負擔的裁判費與擔保金上限。同時勞工若在罷工合理範圍內發動集會遊行,不受集會遊行法必須事先報備的限制。合法罷工行為對於雇主造成之民事損害與刑事責任,除強暴、脅迫或傷害對生命、身體造成侵害的行為以外,均全部免責。

本刊將持續追蹤此兩項重要法律之修正進度,並適時向讀者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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