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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修正
證券交易法第26條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董事以及監察人最低之全體持股比例,而第8條更規定未達到最低比例,且未於時限內補足者,主管機關得處以行政罰。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2008年3月7日做成釋字第638號解釋,認為該規則之前述行政罰規定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並無法律依據或具體明確之授權,違反憲法第23條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為符合釋字第638號解釋之意旨,金管會於2008年5月20日公布修正後之規則,除刪除前述行政處罰外,尚包括下列重點:
‧增加四個持股成數級距,以符合目前企業資本規模狀況
考量目前上市、上櫃公司資本額已大幅成長,為符合目前企業資本規模狀況,爰增加四個持股成數級距如下,以避免資本龐大的公司,其董事或監察人難以達到最低持股比例。
公司實收資本額 (新臺幣) | 董事最低全體持股比例 | 監察人最低全體持股比例 | 本次修正 新增 |
3億元以下 | 15% | 1.5% | |
超過3億元,10億元以下 | 10% | 1% | |
超過10億元,20億元以下 | 7.5% | 0.75% | |
超過20億元,在40億元以下 | 5% | 0.5% | |
超過40億元,100億元以下者 | 4% | 0.4% | |
超過100億元,500億元以下者 | 3% | 0.3% | ˇ |
超過500億元,1000億元以下 | 2% | 0.2% | ˇ |
超過1000億元 | 1% | 0.1% | ˇ |
‧明訂法人股東之持股計算方式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自行或由其代表人當選董事或監察人者,其持有股份總額應以政府或法人股東持有之記名股票計算。但其指定之代表人所持有以分戶保管方式提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集中保管之該公司記名股票,亦得併入計算。
‧刪除補足最低持股成數之時限
由於董監持股不足之行政處罰已經刪除,再無限期補足之必要,因此刪除查核準則內一個月補足期限之規定。
對於董監持股不足之行政罰雖因違憲而刪除,但金管會認為董監最低持股於我國仍有必要性,因此其將從上市櫃審查以及資訊公開兩方面加強管理:於發行面,上市櫃公司擬增資,或是興櫃公司擬轉上市櫃,公司董監持股情況將作為金管會准駁的審查重點;於資訊揭露面,如連續3月持股不足,將納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財務重點專區,以提醒投資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