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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交付貨物與保稅區營業人之營業稅課稅規定
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貨並將貨物運交國外客戶,其營業稅可適用零稅率,嗣後該等貨物再由國外客戶銷售並交付予國內保稅區營業人者,亦不發生課徵營業稅問題,其整體營業稅稅負為零。惟營業人如接受國外客戶訂貨,再依國外客戶指示將貨物交予國內保稅區營業人而貨物未實際出口者,雖有收取外匯之事實,於96年6月29日前,仍被認定為非外銷貨物而無零稅率之適用,造成該國外客戶在台採購成本增加,且降低了本國供應商之獲利能力及國際競爭力。
財政部為因應營業人前揭簡化作業及減少運送成本之交易方式,並避免租稅稽徵影響整體經濟發展,乃於96年6月29日發布台財稅字第09604530290號函釋,明定國內營業人在接受國外客戶訂貨後,再依其指示將貨物交予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自由貿易港區內之自由港區事業、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或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等保稅區營業人,雖然該等貨物並未直接出口,但所運送地點為保稅區,且有收取外匯收入之事實,其營業稅准予適用零稅率。
再者,為兼顧國內營業人的產業競爭力,該函釋亦明定,營業人如有接受國內保稅區營業人訂購貨物,且依其指示將貨物交予其他保稅區營業人者,如該等貨物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者,則前開銷售貨物之營業人亦可適用零稅率,否則應依法課徵5%營業稅。
另外,於96年6月29日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或發生於該日後之案件,應適用該函釋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