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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和解金之請求受誠實信用原則之拘束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001號民事判決針對依專利侵權和解契約請求和解金案件,維持原審判決見解指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民法第148條第2項所明定。所謂誠實信用原則,係指一切法律關係,應各就其具體之情形,依正義衡平之理念加以調整,以求其妥適正當者而言。當事人締結之契約一經合法成立,固應受其拘束,權利人得依約行使其權利。然權利人未在相當期間內行使其權利,復有外顯之事實,足使義務人正當信任權利人已不欲行使其權利,即得認權利人嗣後再為權利之行使,係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本件專利權人雖與專利侵權人達成和解,並於和解契約簽訂時,收受專利侵權人部分和解金,但其後,卻否認雙方間之和解契約,拒絕受領其餘和解金,並另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不欲主張基於該和解契約所得對專利侵權人請求之權利。事隔約5年後,專利權人才援引所否認之和解契約,請求專利侵權人履行,給付和解金。最高法院認為專利權人已明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不能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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