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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商標民事侵權不當然適用我國法律
發生在我國之商標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的民事損害賠償,原則上固應依我國商標法或其他相關法律加以規範,惟商標權人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人或侵權人為外國法人或外國自然人時,則並非當然適用我國法律相關規定。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416號民事判決針對商標權人為外國法人而侵權人為我國公司之商標侵權損害賠償案件指出,本件商標權人為外國法人,應屬涉外民事事件,原審判決未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規定確定其準據法,遽依我國法律而為判決,係判決違背法令,乃廢棄原審判決。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9條本文規定,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依侵權行為地法。就本件而言,經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結果,準據法仍為我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