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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證廣告新規範



為了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及消費者權益,並解決目前各種代言廣告所引發之爭議,公平會日前通過對薦證廣告的規範說明。
該規範說明規定,任何廣告主以外之他人,於廣告中以言詞或其他方式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見或親身體驗結果製播而成之廣告,都屬於薦證廣告。在薦證廣告中對商品或服務表達意見、信賴、發見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例如演藝人員等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及一般消費者等,甚至包括外籍人士,即屬薦證者。

可能涉及薦證廣告而被規範的對象包括:為推銷其商品或服務而製作廣告之事業(即廣告主)、替商品或服務代言的薦證者、製作或設計廣告的廣告代理業、以及電視台或報社等傳播或刊載廣告的廣告媒體業。

薦證廣告一定要出自薦證者之真實意見或其親身體驗結果。如果由知名公眾人物或專業人士薦證,廣告主應該確保薦證者在廣告播出期間內,沒有變對所薦證商品或服務之見解。假如廣告暗示薦證者是該項商品或服務之專家,薦證者也必須確實具有相關之專業知識或技術。如果是消費者以自己之親身體驗結果薦證,消費者必須在薦證當時及廣告播出期間,都是薦證商品或服務之真實使用者,否則就應於廣告中說明清楚。同時廣告中也要說明是在符合哪些條件下,才能達到薦證廣告中所說明的效果。假如薦證者與廣告主之間有抽成或投資等可能影響薦證可信度的重要關係時,也應於廣告中明確告知。

對於違反規範說明相關規定的廣告主,經公平會認定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者,可以要求廣告主停播該廣告或採取必要的更正措施,公平會並得處以5萬元至2500萬元間之罰鍰。如果依照製作、設計、傳播或刊載薦證廣告之具體情形,可以認為廣告代理業或廣告媒體業兼具廣告主的性質,該等製作或設計廣告的廣告代理業、以及電視台或報社等廣告媒體業,均須負擔與廣告主相同之責任。

公平會的規範說明中一項最特別的規定是,薦證者也可能負擔與廣告主相同之責任。如果薦證者係以代言薦證為主要業務活動,並經常從事薦證行為、或薦證者本身就是所薦證商品或服務之提供者,卻在可以求證之情形下,仍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廣告代言薦證,薦證者就必須負擔與廣告主相同之責任。

該規範目前只是草案,預計在近期內召開公聽會後定案。一旦開始施行,將對廣告主、代言人及廣告相關業者產生相當大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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