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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文地名可以作為商標



地名是否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乃是實務上相當具爭議性之問題。主要關鍵在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施行之新修正商標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舊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六款)明文規定,商標圖樣有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不得申請註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近年來針對大部分案例,均以地名作為商標申請註冊,有使公眾誤認誤信商品產地之虞為由,而不准註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九五號判決針對以「瑞士」的法文地名「SUISSE」作為商標申請註冊的案例,則認為不會有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產地之虞。該判決指出,商標註冊僅具有屬地之效力,前述條款之立法目的只在保護商標註冊效力所及地域內公眾免於誤認誤信其商品之性質、品質或產地,故所謂的「公眾」乃指我國境內之公眾。我國人民所受之外國語文教育係以英文為主,至於法文,我國人民認識者顯少。我國一般消費大眾所認識之「瑞士」的外文說法多為「SWISS」或「SWITZERLAND」,無從認知「SUISSE」為瑞士之意,自難認定以「SUISSE」作為商標會使我國境內之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產地為瑞士。

由法院的見解推論,除法文地名外,如以英文以外之其他外文地名申請商標註冊,例如日文、韓文、德文、西班牙文、俄文、義大利文,是否亦比較容易獲准註冊,有待實務之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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