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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草案定案
司法院研擬之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草案已經定案,將來若能順利通過立法,無疑將是我國民事訴訟制度另一項重要變革。
依據草案之內容,將來民事訴訟之當事人可以在案件起訴時、第一審言詞辯論期日或準備程序期日以前,經由雙方合意選擇特定法官進行第一審之審判。但在所選定的法官審判案件後,當事人即喪失向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之權利。目的是希望藉由此一程序,達到減少訴訟案件並節省司法資源之功效。
為避免審判不公,該草案中並規定有法官迴避制度,即當事人一旦知悉法官有應行迴避之事由,縱然在雙方當事人已選定法官之情況下,仍可不受合意選定之拘束,再選擇另外的法官進行審理。此外,為顧及案情較為複雜案件之需要,或針對依法應行合議庭審判之案件,該草案亦允許當事人對前述案件可合意選定三位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
該條例預估之試行階段為三年,由於目前與該條例類似之國外立法例尚屬罕見,將來通過立法後,施行成效如何,仍有待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