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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不專用審查要點公告


陳惠靜

智財局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公告聲明不專用審查要點,其主要內容如下:

  • 商標圖樣整體已經長久使用而具識別性者,無庸就其中包括說明性或不具識別性之文字或圖形聲明不專用;


  • 商標圖樣中包含商品通用名稱、說明性文字或圖形、地理或產地說明性文字或圖形,或不足以表彰商品來源之文字或圖形,得經申請人聲明不專用後,予以審查。


  • 說明性或不具識別性之文字與其他文字結合,或整體文字具雙關語之用法,呈現不可分割之印象並具識別性者,不須就該部分聲明不專用。


  • 商標圖樣由說明性或不具識別性之文字組合而成,若其整體文字經獨特設計,或為特殊排列,或運用錯誤語法(包括拼音錯誤或錯別字方式)而具有顯著性者,則未經設計的文字或正確的文字或文義部分仍應聲明不專用。


  • 商標圖樣中之外文,依其本國語文之文義具說明性或不具識別性者,仍應就該外文聲明不專用。


  • 商標圖樣中之商品名稱,經聲明不專用後,若該圖樣指定使用於其他商品有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應通知刪除該其他商品,例如指定使用「××羊乳」商標於羊乳、牛乳商品,圖樣中「羊乳」應聲明不專用,並應刪除牛乳商品。


  • 商標圖樣中說明性或不具識別性之文字或圖形,經聲明不專用而核准註冊者,嗣後該文字或圖形因使用且在交易上已成為營業上商品之識別標識,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依法申請註冊。


  • 本要點有關聲明不專用之規定適用商標,服務標章、團體標章及證明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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