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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通過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行政院通過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行政院於2026年10月22日通過「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調整設計專利制度為主要重點,並涉及權利歸屬爭議及舉發制度等規定。本文聚焦其中五項重要修正,說明其與現行規定之差異: 

(1)        修正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可單獨為設計專利保護標的

現行專利法規定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必須應用於實體物品方符合設計之定義。然而,隨著擴增實境(Augmented Reality)、虛擬實境(Virtual Reality)等投影技術之發展,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圖像已不以顯示於實體螢幕為限。為因應科技發展,爰修正專利法第121條,將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本身視同物品,使其不限於應用於實體物品。 

(2)        增訂「近似設計合案申請」制度 

現行專利法第129條規定一設計申請案僅可涵蓋單一設計。為提供申請人更彈性之設計申請制度,爰參考利雅德設計法條約(Riyadh Design Law Treaty)、海牙協定(Hague Agreement)及歐美地區之專利制度,修正同條,明定同一申請人得以一原設計及與原設計近似之其他設計,共同提出一件設計專利申請。惟,設計合案申請核准公告後僅授予單一設計專利權。合案中的其他設計均須與原設計近似;僅與其他設計近似、但與原設計不近似者,不得合案申請。 

(3)        放寬設計專利之優惠期期間為十二個月

參考利雅德設計法條約(Riyadh Design Law Treaty)及美國、日本、韓國及歐盟之專利實務,修正專利法第122條,將設計專利之優惠期期間由現行之6個月放寬至12個月。值得注意的是依草案過渡規定,延長後的優惠期僅適用於修正施行後提出的設計專利申請案。 

(4)        放寬設計專利核准審定後得申請分割 

於現行專利實務下,申請人僅得於設計申請案再審查審定前提出分割案之申請。為使申請人於設計申請案核准審定後有提出分割案之機會,爰修正專利法第130條,另增訂於初審或再審查核准審定書送達後3個月內,亦得提出分割申請。 

 (5)        放寬得申請變更權利人名義之權利歸屬爭議之情形

現行專利法第10條規定雇用人或受雇人對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歸屬爭議達成協議者,可附具證明文件,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變更權利人名義。然而,實務上此類爭議亦可常見於僱傭關係以外之情形,本次修正爰刪除雇用人或受雇人之限制。草案並明定,權利歸屬爭議經依法調解、仲裁、訴訟上和解成立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亦得據以申請變更權利人名義。 

上開修正草案仍待立法院三讀通過及總統公布,施行日期並應依相關規定確定。實際修正內容及新舊案件之適用,仍須以最終公布條文、過渡規定及施行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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