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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專利優先審查管理辦法》的修改
中國《專利優先審查管理辦法》的修改
2026年7月30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佈了第85號令(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專利優先審查管理辦法(https://www.cnipa.gov.cn/art/2026/7/30/art_74_207457.html)),公佈了最新修訂的《專利優先審查管理辦法》(下稱“《新辦法》”)。同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也發佈關於修改《專利優先審查管理辦法》的說明(國家知識產權局政策解讀關於修改《專利優先審查管理辦法》的說明)。《新辦法》分為六章(包括總則、適用條件、提出請求、審核與審查、監督管理以及附則),共計24條。根據《新辦法》第24條的規定,該《新辦法》於202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下面就《新辦法》中的重點內容介紹如下。
一、 關於負責優先審查的部門及必要推薦(第3、5、6及11條)
此次修訂進一步明確了負責優先審查的相關部門。根據《新辦法》第3條規定,如同普通專利申請一般,專利優先審查請求的受理和審查由國家知識產權局(CNIPA)主管。
同時,《新辦法》第3條規定:各省級知識產權局負責本地區優先審查請求的推薦工作;CNIPA可以接收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即,與專利申請或案件所涉及技術領域、產業相關的國務院下屬各部、委、局(如農業農村部、科學技術部、交通運輸部)等機構)推薦的優先審查請求。
至於是否所有的優先審查請求都必須得到省級知識產權局或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推薦,《新辦法》第3條並未明文載明。然,根據《新辦法》第11條(涉及提出優先審查所要提交的材料)的規定:申請人提出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案的優先審查請求,除了《新辦法》第5條第(4)項的情形(即,若申請人就相同主題首次在中國提出專利申請後,申請人又在海外提出對應專利申請,且為該海外申請案提出實質審查請求,申請人另為前述中國申請案提出優先審查請求的情況),所提交的優先審查請求書應當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省級知識產權局簽署推薦意見;申請人可以提交有助於加快審查進程的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資訊的相關材料。
換言之,根據《新辦法》第11條的規定,在申請人根據《新辦法》第5條第(4)項的規定,就相同主題首次在中國提出專利申請後,又在海外提出對應專利申請,且為該海外申請案提出實質審查請求,申請人另為前述中國申請案提出優先審查請求的情況下,其提交的優先審查請求書無須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省級知識產權局簽署推薦意見。
《新辦法》第11條另規定,當事人提出複審案件、無效宣告案件優先審查請求的,應當提交優先審查請求書以及與《新辦法》第5條或者第6條的規定(無效宣告案件請求加速審查要件)相關的材料;優先審查請求書應當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知識產權局簽署推薦意見;地方知識產權局、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提出無效宣告案件的優先審查請求的,應當提交優先審查請求書並說明理由。
據此,除了《新辦法》第11條所訂例外情況(即,《新辦法》第5條第(4)項的情形:就相同主題申請人首次在中國提出專利申請後,又在海外提出對應專利申請,且為該海外申請案提出實質審查請求,申請人另為前述中國專利申請提出優先審查請求)外,原則上,請求優先審查都需要推薦。另,根據《新辦法》第6條的規定,因審理涉及專利侵權糾紛的無效宣告案件,由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處理案件的地方知識產權局直接向CNIPA提出無效宣告案件的優先審查請求,不需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知識產權局的推薦。
二、 關於優先審查的案件適用範圍及要件(第4、5及8條)
針對當事人可請求優先審查的案件類型,《新辦法》作了全面、詳細的規定如下:
A. 適用優先審查的專利申請案件類型及技術屬性要件(第4及5條)
1. 專利申請案件適用類型
根據《新辦法》第4條規定,對於如下專利申請案件類型,當事人可以請求優先審查:
(1)處於實質審查階段且未作出首次處理(審查員已開始審查並發出通知書)的發明專利申請;
(2)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
(3)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專利申請的複審案件;
2. 適用專利申請案件的技術屬性要件
根據《新辦法》第5條規定,具有重要的創新價值以及轉化運用前景的專利申請、複審案件,符合下列任一情況的,專利申請人或者複審請求人可以請求優先審查:
(1)涉及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或者關鍵核心技術攻關;
(2)涉及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重點鼓勵的產業;
(3)專利申請人或者複審請求人已經產業化實施或者已經做好產業化實施準備,或者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其發明創造;
(4)就相同主題首次在中國提出專利申請後,又向其他國家或者地區提出實質審查請求的該中國專利申請;
(5)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其他情形。
至於何種產業屬於上述產業(例如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或者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各個省知識產權局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將有具體的定義。如申請人、複審請求人無法判斷其專利申請或複審案件是否符合《新辦法》第5條所規定的技術屬性要件,可先查詢各個省知識產權局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然後嘗試請求優先審查。
B. 適用優先審查的無效宣告案件類型及屬性要件(第4條及第6條)
根據《新辦法》第4條規定,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專利的無效宣告案件均適用優先審查機制。
根據《新辦法》第6條的規定,無效宣告案件涉及以下情況的,當事人可以請求優先審查:
1. 涉案專利涉及侵權糾紛,當事人已起訴或請求地方知識產權局處理;
2. 涉案專利涉及糾紛,當事人已請求CNIPA開展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或者調解、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或者實施專利開放許可糾紛調解;
3. 涉及專利發生實施許可合同糾紛,當事人已請求仲裁機構仲裁;以及
4. 涉及的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
對於上述1、3種情形,如由地方知識產權局或仲裁機構提出無效請求,無須經過省級知識產權局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推薦。
C. 不予優先審查的情形(第8條)
《新辦法》第8條規定了一般不予優先審查的情形,包括如下:
1. 專利申請為分案申請,其原申請已被准予加快審查;
2. 發明專利申請,其申請人在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又申請實用新型專利;
3. 專利申請、複審案件或者無效宣告案件,在各自的審查程序內已經被予以優先審查或者其他形式的加快審查;
4. 於有《新辦法》第5條第(4)項規定的情況(亦即,若申請人就相同主題首次在中國提出專利申請後,申請人又在海外提出對應專利申請,且為該海外申請案提出實質審查請求,申請人另為前述中國申請案提出優先審查請求的情況),而有證據表明其明顯不具備授權前景。
三、 關於優先審查的具體操作(第9-18條)
A. 優先審查的提出(第9-12條)
1. 申請人:根據《新辦法》第9條的規定,提出優先審查的申請人應當是涉案專利申請或專利的全體專利申請人、複審請求人或者專利權人。
2. 請求方式:根據《新辦法》第10條的規定,請求優先審查應採用符合要求的電子申請方式。
3. 提交材料:
根據《新辦法》第11條的規定,申請人提出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優先審查請求的,應當提交:
(1) 優先審查請求書(應當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知識產權局簽署推薦意見,但,若針對《新辦法》第5條第(4)項的情形,無須推薦意見(請參見前述第一點「關於負責優先審查的部門及必要推薦」內容)。
(2) 與《新辦法》第5條規定的適用情形相關的材料,以證明該專利申請具有重要創新價值及轉化運用前景,且符合優先審查的技術屬性前提;
(3) 有助於加快審查進程的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資訊相關材料(不是必須)。
對於複審和無效案件,當事人提交的材料與上述針對申請案提出優先審查的材料類似;而地方知識產權局、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提出無效宣告案件的優先審查請求的,提交優先審查請求書並說明理由即可。
4. 費用收取:根據《新辦法》第12條規定,優先審查不額外收費。
B. 優先審查的審查(第13-15條)
根據《新辦法》第13條規定,省級知識產權局應當依據本辦法第4條至第8條的規定推薦請求優先審查的專利申請或者案件,並說明推薦理由;優先審查請求人提交虛假材料,或者存在其他違反誠信原則行為的,不予推薦。
根據《新辦法》第14、15條規定,CNIPA受理優先審查請求後,對優先審查請求書、推薦理由以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對於請求材料中存在的形式缺陷,允許優先審查請求人進行修改,經審核作出是否予以優先審查的意見,並將審核意見通知優先審查請求人。如同意優先審查,會將該案件送入優先審查軌道,使得自予以優先審查通知書發文日起,在以下期限內完成處理(存在疑難複雜情況的除外):
1. 發明專利申請在45日內作出首次處理,並在一年內結案;
2. 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在2個月內結案;
3. 複審案件在7個月內結案;
4.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無效宣告案件在5個月內結案,外觀設計專利無效宣告案件在4個月內結案。
C. 優先審查的意見通知書答覆期及優先審查的終止(第16-18條)
根據《新辦法》第16及17條規定,對於優先審查的專利申請,申請人應當儘快進行答辯。對於發明專利申請,申請人應當自審查意見通知書發文日起1個月內答覆,對於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補正通知書或者審查意見通知書,申請人應當自通知書發文日起15日內進行答辯。
如申請人未在上述答覆期限內答覆、請求延長答覆期限、或在CNIPA發出了《予以優先審查通知書》之後進行主動修改、或者存在提交虛假材料或者其他違反誠信原則的行為,CNIPA將會終止優先審查程序,對該專利申請按照普通程序處理,並通知優先審查請求人。
對於複審和無效案件的優先審查請求,根據《新辦法》第18條規定,當存在影響加速審查的因素時,CNIPA將終止優先審查,轉入普通程序。具體而言,在以下任一情況下,CNIPA將終止複審、無效案件的優先審查程序:
(1)複審請求人延期答覆;
(2)在CNIPA發出《予以優先審查通知書》後,無效宣告請求人補充證據和理由,或者專利權人以刪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權利要求書;
(3)專利複審或者無效宣告程序被中止;
(4)案件審理依賴於其他案件的審查結論;
(5)當事人提交虛假材料,或者存在其他違反誠信原則的行為。
四、 關於優先審查的監督管理(第19-22條)
《新辦法》中有多個條款規定了如何對優先審查機制的運作予以監督管理,使其有所遵循。例如:
1. 根據《新辦法》第19條的規定,CNIPA在監督管理方面的職責包括如下:
(1) 根據各種因素(包括各地方專利優先審查工作管理情況、優先審查請求的推薦和後續審查情況、智慧財產權保護和運用工作開展情況、對國家重點產業和重大戰略的支撐情況等)因素,分配並調整各地方專利優先審查數量。
(2) 根據總體需求和審查能力統籌確定專利優先審查總量。
2. 《新辦法》第20條規定了省級知識產權局的職責,包括制定《優先審查推薦工作規則》,明確推薦標準,保障推薦工作公平公正、公開透明,以加強對優先審查請求人的管理和精准服務。
3. 《新辦法》第21條規定了對從事優先審查推薦、審核、審查、管理的工作人員的要求。根據該規定,這些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不得存在怠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
4. 《新辦法》第22條規定了優先審查請求人或者專利代理機構的誠信職責,對於存在違反誠信原則行為的,優先審查請求人或者專利代理機構自相關行為被認定起一年內,CNIPA不予受理其提交的優先審查請求。
《新辦法》於2026年9月1日起實行,目前仍然按照本次修改前的優先審查辦法執行相關加速審查事宜。另,將來根據《新辦法》由地方知識產權局或仲裁機構提出無效請求的推薦實務的具體執行標準,將與《新辦法》所訂專利優先審查制度實益息息相關。我們將持續追蹤的執行狀況,並適時與客戶分享。如有任何問題,請隨時與我們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