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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商標法》2026年修訂重點



中國大陸《商標法》2026年修訂重點
 
2026626日,中國大陸通過新修訂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新法將於202711日起正式施行。此為中國大陸《商標法》自1983年施行以來四十餘年間首次全面修正。茲將本次修法主要重點整理如下:
 
  • 新增「動態標誌」得申請註冊
    新法第14條於文字、圖形、立體標誌、聲音等可註冊商標標誌類型之外,正式將「動態標誌」納入可註冊商標之範圍。例如手機開機動畫、品牌動態商標等符合規定之動態視覺效果,均得申請商標註冊。
  • 全面規範誤導性標誌之註冊及使用
    新法第15條針對誤導性標誌之註冊審查採取更嚴格規範,除原有可能使公眾對商品品質等特性或產地產生誤認之情形外,新增可能使公眾對商品之製程、原料產生誤認之標誌。此外,第56條新增商標註冊後之管理及處罰規定,對商標權人以足以誤導公眾之方式使用註冊商標,致公眾產生誤認者,建立「限期改正、分級裁罰、逾期撤銷」之完整監管機制,同時第70條新增檢舉制度,任何單位或個人均得提出檢舉。
  • 異議期間縮短:由三個月縮短為二個月
    新法將商標初步審定公告之異議期間,由三個月縮短為二個月,使商標確權整體時程縮短,企業可更快取得商標註冊。惟企業亦宜建立更高頻率之商標監測機制,以即時發現並提出異議,防止他人惡意搶註。
  • 全面遏止惡意申請
    新法第19條自不同面向規範惡意商標申請行為。第一項明定「不以使用為目的,且明顯超出正常生產經營需要申請商標註冊的,不予註冊」,以「明顯超出正常生產經營需要」之較客觀標準取代舊法之「惡意」要件,降低審查認定難度;第二項規定不得以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申請商標註冊,與前項相互補充。無論係以囤積、轉售為目的之大量申請,或其他違反誠信原則、擾亂商標註冊秩序之行為,均可能遭駁回,且適用於駁回、異議及無效宣告等程序。
    54條並明列惡意申請之法定情形,對惡意搶註、囤積、攀附知名品牌等行為,如造成不良影響,主管機關得予警告並處人民幣十萬元以下罰鍰。相較舊法僅駁回申請,新法首次建立商標申請階段之行政裁罰機制。另第24條將搶註他人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影響商標之構成要件,由「不正當手段」修正為「故意」;第77條亦將懲罰性賠償之適用要件由「惡意」修正為「故意」,有助降低商標權人舉證負擔。  
  • 強化商標使用義務:納入網路使用及依職權撤銷制度
    新法總則明定,透過網際網路等資訊網路所實施之商標使用,屬法定商標使用行為。因此,於電子商務平台、社群媒體、直播銷售等線上情境之商標使用,均可作為有效使用證據。此外,第57條於原有「依申請撤銷連續三年未使用商標」制度之外,新增主管機關得依職權主動撤銷長期閒置商標之規定。 
  • 強化馳名商標保護
    新法第21條將禁止於不類似商品或服務上搶註他人馳名商標之保護範圍,由原僅適用於已註冊馳名商標,擴及未註冊馳名商標。同時新增規定,企業如於境外發生商標爭議,得請求主管機關確認其商標之馳名狀態,以利海外維權。 
  • 程序中止規則明確化
    新法第41條明定程序中止制度適用於異議審查、駁回複審、不予註冊複審及無效宣告等主要行政確權程序,可避免行政資源浪費,降低當事人申請成本及後續訴訟負擔。 
  • 侵權損害賠償:合理費用應獨立計算
    新法第77條第4項明定,損害賠償金額除依實際損害、侵權所得利益或法定賠償計算外,尚應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出之合理費用,且該合理費用應獨立計算並納入賠償金額。 
整體而言,本次修法從商標類型、註冊制度、確權效率、打擊惡意申請及商標使用管理等層面,全面強化對商標權人之保護。因應新法以「重視使用」為導向,建議企業申請商標時應與自身經營規模及未來使用規劃相符,避免盲目跨類別或大量申請;如確有防禦性註冊需求,宜控制於合理範圍並留存使用意圖之相關資料。同時,商標權人應妥善保存線上及線下商標使用證據,建立持續更新之商標使用證據檔案。
 
新法中部分條文之具體適用仍有待《商標法實施條例》配套修正,我們會持續關注後續立法及實務發展,並隨時與您分享相關訊息。
 
如您有任何問題,請隨時與我們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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