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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修正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修正
羅淑文/朱仙莉
勞動部近期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旨在使過去沒有改選勞退新制,而依法選擇繼續適用勞退舊制迄今的舊制勞工,亦可自願提繳退休金。修正條文於2026年7月17日生效,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 舊制勞工得於月工資6%內自願提繳退休金
舊制勞工如有意願在每月工資6%的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可向雇主表明,由雇主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開立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下稱「勞退專戶」)後,再將該部分工資存入勞退專戶內(《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增訂第21條之2)。
二、 舊制勞工可與雇主合意提前結算舊制退休金,並將結算之退休金移入個人勞退專戶
若舊制勞工已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或第54條退休要件,同時亦有意願自行提撥退休金者,經勞雇雙方書面合意後,即可在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內,提前結算舊制退休金,並將此部分退休金全數移入至勞退專戶內(《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增訂第21條之3)。
若勞雇雙方沒有其他優於勞動基準法的約定,則上開舊制退休金以最高總數45個基數為上限進行結算(《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增訂第21條之4第一項)。
三、 若舊制勞工於結算退休金後仍繼續於同一事業單位工作,雇主仍須依舊制規定給予退休金,但雙方可合意逐年結算退休金
雙方雖已提前結算退休金,但勞工仍繼續於同一事業單位工作者,工作年資將繼續累計,至勞工退休時,雇主應依舊制計算勞工退休金,並給付差額;或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逐年合意結算,並全數移入勞退專戶。(《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增訂第21條之4第一、二項)。
本次修法主要考量目前我國勞退新制基金收益率佳,為提高勞工老年生活保障、累積更多退休金,同時降低雇主管理退休金之成本,希望藉由修法使勞工可自願選擇提撥退休金,並經雙方合意結算舊制退休金存入勞退專戶內,使此部分退休金可透過勞退新制基金為投資運用,最終創造勞雇雙贏之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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