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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立法院三讀通過「虛擬資產服務法」



 

台灣立法院三讀通過「虛擬資產服務法」
 
熊全迪/李旻/呂佩芯
 
台灣立法院已於2026630日三讀通過「虛擬資產服務法」(「本法」),本所謹將本法重點臚列如下,敬請卓參:
 
一、強化虛擬資產服務商監理
明確定義虛擬資產服務商(Virtual Asset Service Provider,「VASP類型及範圍,包括交換商、交易平台商、移轉商、保管商、承銷商、借貸商及其他等7種服務商。其中,本法增列「借貸商」,並訂有「其他服務商」之概括條款,避免未來產生新型態服務無法即時納管。VASP應依其服務種類取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之許可及發給證照,始得營業。本法另規範VASP所經營之財務與業務、負責人與業務人員適格性、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資安系統安全管理制度、虛擬資產上下架審查機制、客戶資產分離保管、作業委外事項與對客戶之民事賠償責任,以及財務報告申報等事項。
 
二、明確規範穩定幣發行及管理
本法規定VASP在我國境內發行穩定幣須取得中央銀行同意及金管會許可,發行人必須維持十足準備資產及交付信託,並進行定期查核與資訊揭露。
 
三、市場防止不公正行為
本法明定不得有虛偽詐欺或操縱價格等不公正行為,違反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至2億元以下罰金。
 
四、既存業者過渡期間
本法施行日期將由行政院另定之,對於本法施行前已完成洗錢防制登記之VASP或已依金管會規定提供相關服務之金融機構,應於本法施行後12個月內向金管會申請許可,並於本法施行後21個月內經金管會許可及取得許可證照;必要時,得延長3個月,並以1次為限。
 
未來本法正式施行後,主管機關對VASP的監理將由「洗錢防制登記」改為「許可證照制」,對於VASP之設立及營運有重大影響。本所長期耕耘金融及虛擬資產行業,熟悉其設立及營運等各式法律法遵與監管議題,如 貴公司有任何疑問,請不吝隨時與本所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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