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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發布「生成式人工智慧相關競爭法議題諮詢公眾意見彙整報告與政策聲明」



為在維護市場公平競爭與促進創新之間取得適當平衡,並瞭解各界對生成式AI競爭議題的看法,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前於114718日發布「生成式人工智慧相關之競爭法議題徵詢外界意見說明資料」,就我國AI相關產業供應鏈狀況與競爭動態,蒐集第一手資訊,並廣納公眾意見,以做為擬定未來執法立場的參考依據。其「生成式人工智慧相關競爭法議題徵詢公眾意見彙整報告與政策聲明」,業經彙集、參考各方意見,並召開多次委員會議研商討論,於114318日完成定稿,對外發布。

 
公平會表示,本報告與政策聲明的內容,依序呈現於「關鍵投入要素之取得限制,例如晶片、數據等」、「雲端服務業者自我偏好或用戶難以在不同雲端服務業者間轉換」、「搭售及生態系整合」、「人才流動」、「事業結合」、「聯合行為」、「不當行銷」等7項競爭議題下,參酌各界對於前述議題的回應,於政策聲明中提出公平會之執法立場與方向,也提出說明事例,供事業遵循參考。
 
公平會指出,公眾意見徵詢結果初步顯示,生成式AI具有公平會之前所發布的《數位經濟競爭政策白皮書》中所描述的數位經濟產業特色,因此,對於生成式AI,公平會仍將承襲《白皮書》所提出之執法建議,以「議題/證據導向」、「在地連結」、「可競爭性」及「合理原則」等4大原則,作為現階段執法的核心方向與立場。
 
1.    定位「議題」、確認「競爭損害理論」及細緻化證據判讀
 
公平會強調未來將依循「議題導向」(issue-driven)的執法原則,首先定位爭端議題的內涵,並將執法資源集中於真正涉及市場競爭,且可透過公平交易法有效處理的問題。在爭議被定位為確屬公平交易法議題後,面對生成式AI反競爭理論百家爭鳴的現況,公平會將進一步確認限制競爭行為於適用公平交易法時,其所涉及的「競爭損害理論」(theories of competitive harm)為何。
 
2.    重視產業發展差異及其與「在地連結」(local nexus)執法原則的互動關係
 
其次,目前各國對於生成式AI的競爭法議題管制力度不一。公平會認為,雖然國際間其他競爭主管機關的經驗可供參考,但我國在AI產業結構及競爭優劣勢方面,與他國存有差異。因此,執法應因地制宜,避免全盤複製他國模式,而須結合我國的市場特性,發展具在地適切性的執法策略。
 
3.    延續以市場「可競爭性」(contestability)為執法重心之立場
 
考量市場高度動態的發展趨勢,以及強調競爭主管機關不宜過度介入,以免抑制創新動能的徵詢意見,公平會認為,延續《白皮書》的市場「可競爭性」原則,仍是現階段較為妥適的執法立場。亦即,透過維持市場外潛在競爭者的制約力量,確保市場內廠商不致濫用優勢限制競爭,方能在AI技術快速演進的環境下,同時維護公平競爭與促進創新。
 
4.    強化「合理原則」(rule of reason)下的競爭審查
 
公平會指出,將在秉持「議題導向」及「證據導向」原則下,以「合理原則」(rule of reason)作為分析基礎,於具體個案中衡量行為對市場競爭所可能產生的正面與負面效果,進行競爭審查
 
最後,公平會強調,本報告與政策聲明為依據當前產業發展及市場競爭情勢所發布,未來,面對AI產業快速變化可能引發的限制競爭問題,該會將適時調整執法策略,並審慎採取適切措施,以妥善因應具體競爭疑慮,確保市場競爭與AI產業創新動能二者間能並駕齊驅,相輔相成。
 
本所設有「公平交易法」專業分工小組,若您針對本報告有任何疑問或諮詢等,敬請不吝與該小組之專業人員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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