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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修正「事業結合應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報之銷售金額標準及計算方法」及「不列入獨占事業認定範圍之總銷售金額門檻」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民國(下同)115121日第1787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事業結合應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報之銷售金額標準及計算方法」修正案,調高事業結合申報之銷售金額門檻,以因應國內經濟成長及市場規模變動,降低事業申報負擔,鬆綁管制密度。另於同日決議,將「不列入獨占事業認定範圍之總銷售金額門檻」由現行新臺幣二十億元,調高至三十億元。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     事業結合應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報之銷售金額標準及計算方法之修正
 
公平會說明,事業結合有助於整合資源、提升競爭力,惟為避免市場過度集中或妨礙市場自由與公平競爭,影響交易秩序及消費者權益,須依法進行申報審查。為平衡經濟發展與競爭秩序,公平會考量國內生產毛額(GDP)成長趨勢、管制密度維持及行政效能提升等方向,提出本次修正案,期透過調高申報門檻及更新規範內容,減輕事業不必要之行政負擔,並確保規範與實務一致。
 
本次修正重點為調高事業結合申報之銷售金額門檻。事業結合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向公平會提出申報:
 
(一)參與結合之所有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全球銷售金額總計超過新臺幣五百億元(原四百億元),且至少二事業,其個別上一會計年度國內銷售金額超過新臺幣三十億元(原二十億元)。
 
(二)參與結合之事業為非金融機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國內銷售金額超過新臺幣二百億元(原一百五十億元),且與其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國內銷售金額超過新臺幣三十億元者(原二十億元)。
 
(三)參與結合之事業為金融機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國內銷售金額超過新臺幣四百億元(原三百億元),且與其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國內銷售金額超過新臺幣三十億元者(原二十億元)。
 
另為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保險業銷售金額認定基礎由原「營業收入合計」調整為「保險收入、淨投資損益、資產管理服務收入及其他營業收入之合計」,以確保規範與實務一致。
 
二、     不列入獨占事業認定範圍之總銷售金額門檻之修正
 
公平會本次決議,將「不列入獨占事業認定範圍之總銷售金額門檻」由現行新臺幣二十億元,調高至三十億元。前開金額係依事業上一會計年度總銷售金額訂定,而未達該金額之事業原則得不列入獨占事業認定範圍。
 
公平會表示,「不列入獨占事業認定範圍之總銷售金額門檻」於公平交易法104年修法時,修正授權由主管機關視經濟發展情況之變動,適時調整公告金額,公平會遂於10434日調整公告金額為二十億元。鑒於前開總銷售金額門檻公告迄今已逾10年,經公平會審酌此期間我國經濟成長及事業銷售金額等經濟發展情況之變動後,調整公告金額為三十億元。
 
本次「事業結合應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報之銷售金額標準及計算方法」及「不列入獨占事業認定範圍之總銷售金額門檻」之修正係自發布日施行。
 
本所設有「公平交易法」專業分工小組,若您針對本次修正有任何疑問或諮詢等,敬請不吝與該小組之專業人員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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