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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慧基本法正式公布並施行
人工智慧基本法正式公布並施行
曾更瑩/鄭凱耀
總統於115年1月14日,正式公布並施行《人工智慧基本法》(下稱「AI基本法」),以(1)達成智慧國家之建設;(2)促進以人為本之人工智慧(下稱「AI」)研發與產業發展;(3)保障國民於AI時代下的基本權利;(4)落實數位平權和社會永續發展,為宗旨。AI基本法將作為台灣規範與促進AI應用之法源基礎,並揭示相關的法律標準與引導性原則。請見以下AI基本法之重點規範:
一、主管機關與權責機關
AI基本法之中央主管機關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在地方則為各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職掌事項者,則由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除此之外,行政院將成立國家人工智慧戰略特別委員會,負責協調、推動及督導國家AI事務,並訂立國家人工智慧發展綱領。
二、AI定義與AI原則
AI基本法明確界定了AI的定義,強調AI自主運行之能力,以和傳統軟體系統進行區隔。並要求政府在推動AI研發與應用的同時,能平衡創新發展與AI可能造成的風險,並提出七個可供實踐的AI基本原則,包括永續性與福祉、人類自主、隱私保護與資料治理、資安與安全、透明與可解釋、公平與不歧視、問責。
三、避免AI應用之風險以及確保可問責性
政府應避免AI之應用侵害人民權益,且政府針對AI產品與系統之規範,應以未成年人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因此,未來凡被歸類為「高風險」之AI產品與系統(該分類框架由主管機關另行訂定),均應明確標示注意事項或警語。除此之外,政府亦應就高風險AI應用之法律責任歸屬與歸責要件加以規範,並建立相應之救濟、補償或保險機制。
四、AI的資料治理
政府應完善資料治理機制,具體措施包括:(1)建立資料開放、共享及再利用機制,提升AI使用資料之可利用性,並確保資料之品質和數量;以及(2)避免在AI研發及應用過程中,不必要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並將資料保護原則納入AI系統的設計之中。
五、鼓勵AI發展
政府應積極推動AI之研發、應用和基礎設施,並建立友善環境,促進公私部門以及和國際之間的合作,具體措施包括:
1. 政府應提升AI人才培育和國民素養教育。
2. 政府應落實AI發展政策,積極推動人才與技術之交流合作以及基礎設施之設立。
3. 政府應確保預算和相關經費之充足,並提供研發應用補助、財政優惠措施。
4. 政府應建立AI研發與應用之創新實驗環境。
5. 政府應推動與AI相關之國際合作,以及公私部門之協力。
六、兼顧人權
AI基本法提倡以以人為本之AI技術,促進技術應用和產業發展,並強調數位平權。AI基本法保障人權之規範,包括前述所提出的避免AI之風險以及問責框架在內,有以下具體措施:
1. 政府應避免AI應用侵害人民權益,並確保高風險AI的相關管理規範。
2. 政府應確保勞工權益,彌平因AI發展所產生之技能落差,並輔導因AI而失業者。
3. 數位發展部應推動AI風險分類框架,並協助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相關管理規範。
4. 政府應明確高風險AI之責任歸屬與歸責要件,以及救濟、補償和保險機制。
誠如前述,由於AI基本法屬於指標性與原則導向之法律,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AI基本法正式施行後,將陸續檢討、修正或廢止現行相關法規及行政措施,發布相關解釋,或進一步制定配套指引及作用法規(例如:前述所提及之高風險AI之定義,以及高風險產品與系統之標示要求)。本所數位產業、通訊傳播及個資保護分工小組將密切追蹤AI基本法之相關進度,如 貴公司對於相關法規有任何疑問,請聯繫本專業分工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