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letter
立法院三讀通過電信管理法修正案
立法院三讀通過電信管理法修正案
曾更瑩/韓宗烜
為強化我國電信之防詐作為、增加電信事業納管範圍,立法院於2025年6月17日三讀通過電信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下稱「電管法修正條文」)。電管法修正條文增訂第5條第2項規定,「向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以批發方式,承租或承購搭配用戶號碼之電信服務,並以自己名義向用戶販售服務」(下稱「轉售服務提供者」)及「提供用接取網際網路服務」之業者(下稱「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應辦理電信事業登記。其中,提供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主管機關得考量電信服務營業額、用戶數及其他因素,為分級管理。
在電信管理法於2020年7月1日施行後,部分未申請核配無線電頻率或電信號碼之轉售服務提供者(即舊電信法下之第二類電信事業,包含虛擬行動網路經營者MVNO)得以廢止電信事業登記。嗣為打擊電信詐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業於2024年4月26日發布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要求轉售服務提供者為取得用戶號碼應登記為電信事業,並應履行KYC與風險管理等義務。
電管法修正條文則進一步強化義務及納管範圍,轉售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應於電管法修正條文施行日起一年內辦理電信事業登記。轉售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如未辦理電信事業登記,可處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電管法修正條文之施行預期對於轉售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有所影響,特別是部分舊電信法下之第二類電信事業,可能須登記為電信事業。建議相關業者事先評估其是否符合規定。如 貴公司有任何疑問,請聯繫本所數位產業、通訊傳播及個資保護分工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