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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佈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



敬啟者:

主 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佈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

說明:

為縮短發明專利申請案之審查時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下稱「智慧局」 ) 97 12 31 發佈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 ( 以下簡稱 「 作業方案 」 )。依作業方案規定,自 98 1 1 起,針對我國發明專利申請案之實體審查,如相關對應外國案業經外國專利局 ( 例如:美國、中國、日本、韓國、歐洲及其他國家之專利主管機關 ) 核准專利在案,申請人得申請智慧局參酌外國核准審查結果加速審查所涉發明專利申請案。智慧局決定作業方案先行試辦一年,該局將於檢討執行成效後,再行決定是否繼續實施。

依作業方案規定,前述加速審查申請要點包括如下:

1.  申請時機及可援引之外國對應案

發明專利申請案經智慧局通知即將進行實體審查或再審查後,若外國對應申請案經實體審查而核准者,專利申請人可檢附相關核准文件,申請加速審查。據以申請加速審查之獲准外國專利案,包括任一外國專利局經實體審查且核准專利者。

2.  申請次數

專利申請人可根據經實體審查後核准之多件外國對應案,申請加速審查,亦可根據一件業經獲准的外國對應案,分別於初審及再審階段申請加速審查,然,每一審查階段中根據同件外國對應案申請加速審查者,以一次為限。

3.  據以申請加速審查之外國對應案之申請專利範圍

智慧局針對發明專利申請案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並要求申請人限縮其申請專利範圍,在申請人進行限縮後,若對應外國案之獲准申請專利範圍大於台灣發明專利申請案修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範圍,申請人應避免根據前述外國對應案申請加速審查,以避免行政成本之浪費。

4.  申請文件

申請加速審查之文件包括如下:

(1)   外國專利局已核准公告之申請專利範圍(含中譯本)或外國專利局之核准通知影本及其即將公告之申請專利範圍(含中譯本)

(2)   國外對應案獲准申請專利範圍中譯本與台灣案申請專利範圍之差異說明。

(3)   其他有利加速審查之文件,例如:專利檢索報告、國外對應案核准之申請案說明書與台灣申請案差異劃線本、外國專利局審查意見及申復相關文件影本(含中譯本重點摘譯)等。

5.  審查期限

原則上,於申請人提出加速審查申請並於相關文件齊備後六個月內,智慧局將發出審查結果通知 ( 包含審查意見通知函或審定書 ) ,但,實際審查時間得另視申請案件所屬技術領域而定。

針對專利申請案之加速審查,依專利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發明專利申請案公開後,如有非專利申請人為商業上之實施者,智慧局得依申請優先審查之。在無專利法第三十九條所訂申請優先審查之前提條件時,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將提供發明申請人另一申請加速審查其申請案的機會。本所客戶如需申請加速審查其專利申請案時,可主動與本所連繫,並提供相關背景資料,以便本所研析申請加速審查等相關問題,並代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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