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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事業發警告函案件處理原則修正
公平會於今年一月四日決議修正審理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處理原則,並於同年一月十五日公布,本次修正重點包括如下:
將所稱事業發警告函行為定義為係指事業以下列方式對其自身或他事業之交易相對人或潛在交易相對人散發他事業侵害其所有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消息之行為:
-- 警告函
-- 敬告函
-- 律師函
-- 公開信
-- 廣告啟事
-- 其他足以使其自身或他事業之交易相對人或潛在交易相對人知悉之方式。
明訂本原則亦適用於事業不當對外發布與其非屬同一產銷階段競爭關係之事業侵害其所有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之警告函,而造成不公平競爭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