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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莊詠淇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為因應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增訂之庫藏股制度,於八十九年八月七日發布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其要點如下:

買回程序

  • 上市或上櫃公司買回其股份者應於董事會決議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向證期會申報。

  • 公司以公開收購方式買回股份者,仍應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

  • 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向證期會申請核准。

  • 除公開收購方式外,公司應於申報日起一個月內執行買回完畢,並應於期間屆滿或執行完畢後五日內向本會申報。逾期未執行完畢,若仍須買回,應重行提經董事會決議。

  • 公司應將買回股份之相關訊息內容,輸入股市觀測站資訊系統,以貫徹資訊公開原則。


  • 買回價格及數量

  • 除公開收購方式外,每日買回數量不得超過申報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該股票平均每日成交量的百分之二十,或計劃買回總數量的百分之二十五。至於買進的價格則不得超過當日漲幅限制之一半,且不得於開盤後三十分鐘及收盤前三十分鐘掛單報價。並應委任單一證券經紀商辦理。其買回的數量每累積達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或金額達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二日內公告申報。

  • 公司買回股份總金額不得超過保留盈餘(包括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及未分配盈餘,不包括已決議分派盈餘及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特別盈餘公積)加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份所得之溢價以及已實現之資本公積(包括處分資產之溢價收入以及受理贈與之所得) 。


  • 買回方式

  • 公司買回股份,除另有規定外,應透過集中交易市場交易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且不得以鉅額交易、標購或參與拍賣之方式買回。

  • 公司因轉讓股權予員工而買回股份者,應先訂定轉讓辦法。

  • 公司因股權轉換之用而買回股份者,應於轉換或認股辦法中明定。


  • 另為避免有內線交易情事發生,明定公司於買回股份時,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及其他相關人員,不得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不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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