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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將採保證金制
為防治類似高屏溪毒水污染事件重演,行政院院會業已通過環保署提案,從源頭開始管制事業廢棄物,廠商須依廢棄物性質及數量繳交廢料處理保證金,以便從工廠源頭向下追最終處理過程,防止有毒廢棄物造成污染。
環保署提議之源頭管制措施,包括成立廢棄物臨時彙整中心,廠商必須向中心彙報廢棄物處理資料,中心再根據建檔資料的廢棄物質與量,要求廠商繳交廢棄物處理保證金並於確定每次廢棄物處理完畢後,退還保證金。
為掌握事業廢棄物流向,環保署將清查最近半年事業機構及代清除處理所申報的資料。清查對象依三階段進行,每一階段以半年為期,第一階段實施對象是國營事業單位、工業區及清除處理業,第二階段是教育單位及科學園區,第三階段為一千大事業單位及最大污染事業如皮革業、化工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