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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附近的建案以台大為名稱的一部份恐構成商標侵權
不少建案標榜鄰近知名大學,建案名稱甚至以該大學為名,恐構成商標侵害,近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以下簡稱「智財法院」)2026年1月13日114年度民商訴字第15號民事判決即認定使用「臺大」字樣之「漢寶臺大苑」(下稱「系爭建案」)侵害國立臺灣大學(下稱「原告」)之商標。
智財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等於廣告、看板及相關行銷資料上,均係以較大字體呈現「漢寶臺大苑」,反而以較小字體呈現被告等或廣告公司,足使相關消費者認識提供系爭建案之來源即為「漢寶臺大苑」或「漢寶集團」與「臺大」聯名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法院又認為,被告等如欲強調系爭建案之地理位置與臺大僅一橋之隔,可在其廣告文案及地理位置、周遭環境中加以說明即可,無必要以「臺大」作為其建案名稱之一部分,故認定被告等行為自屬商標法第5條第1項之商標使用行為,且非屬同法第36條之合理使用範圍。
法院進一步認定,因系爭建案所使用之「臺大」文字,堪認與系爭商標(「臺灣大學」、「台大」)等近似程度甚高,又系爭商標係指定使用於第42類之建築物設計、土木建築工程設計、環境保護領域的研究等,而「漢寶臺大苑」則係用以經營不動產買賣業務,兩者同屬提供建築、不動產類之服務或商品,其性質、功能大致相當,具有共同或關聯之處。再者,原告近年來亦有與其他建設公司合作或委外經營以「臺大」為名之建築名稱,益徵被告等在系爭建案名稱使用「漢寶臺大苑」,確有可能使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相關消費者誤認被告等所提供之服務來源與系爭商標相同,或二者間有授權、加盟或關係企業等類似關係存在,自應構成商標侵權行為。
建案命名固然具有行銷與識別功能,但於使用與學校、機構、團體或公司等商標相同或近似之文字時,仍應審慎評估是否可能於該商標相關產業領域中有使人混淆或誤認有關連性之虞,如欲強調建案之地理位置,或可在其廣告文案及地理位置、周遭環境中加以說明,以免侵害他人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