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新知 >> Newsletter

Newsletter

搜尋

  • 年度搜尋:
  • 專業領域:
  • 時間區間:
    ~
  • 關鍵字:

未論述專利侵權故意或過失即認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判決,恐遭最高法院廢棄



專利侵權訴訟中,當事人爭執往往聚焦於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範圍、系爭專利是否具得撤銷之事由、損害賠償如何計算等爭點,倘法院經調查認定系爭產品構成侵權且系爭專利應為有效,但於判決書卻未論斷故意過失之主觀要件即認定被告應負專利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該判決是否違背法令?對此,最高法院113年11月14日作成之112年度台上字第2702號民事判決採取肯定見解。
 
本案中,原審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專上字第30號民事二審判決認定被告之產品落入系爭專利之均等範圍,且被告所提證據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是以原告即專利權人請求損害賠償及排除侵害均有理由。
 
然而,被告上訴至最高法院後,上述二審判決卻遭最高法院以前開112年度台上字第2702號民事判決廢棄發回。最高法院除認原判決未審酌被告提出之先使用權抗辯而構成理由不備之違法外,亦進一步強調:依專利法第96條第2項之規定,專利權人就其專利權遭受侵害而請求損害賠償,應以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惟原審未說明上訴人主觀上有何故意或過失侵害系爭專利權,遽謂其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亦有適用上開規定之違誤。
 
由上開最高判決記載之內容觀之,兩造於原審似未就故意過失之主觀要件進行攻防,上訴人(即被告)亦似未以原審判決漏未論述故意過失為上訴理由。最高法院是否認為在此種情形下,事實審法院仍應於損害賠償之判決中交代其對於侵權行為主觀要件亦即故意過失之判斷,可待觀察。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