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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重製物的處分權
著作權法保護著作人散布其著作的權利。惟一旦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在著作權人同意下移轉所有權後,著作權人的散布權就耗盡,受讓人可以自由散布,一般稱為「第一次銷售理論(First Sale Doctrine)」或「耗盡理論(exhaustion doctrine)」。因此,著作權法第28條之1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繼而於同法第59條之1規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由於著作人專有的散布權耗盡,涉及所有權的移轉,一般認為屬於實體世界的物權移轉,不涉及所有權移轉以外的其他著作權耗盡。
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民著訴字第21號民事判決將著作權法的「散布權」耗盡,延伸到重製及公開傳輸等其他著作權的耗盡。本案被告購買產品後發現不適合,於是拍攝產品所附的詩詞(語文著作)和漫畫(美術著作),上傳到拍賣網站,以銷售該產品。原告主張被告未經授權,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其著作,侵害其著作權。但法院認為,被告翻拍上述圖文是為了向購買者告知產品內容。被告合法取得產品後,翻拍產品所附的圖文,應認原告對於上述圖文之著作權於銷售時即已耗盡,不得對被告主張著作權。本案判決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