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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專屬被授權人得提出刑事告訴
商標法第六十九條明定經授權使用商標者,其使用權受有侵害時,得行使商標專用權人所享有的民事或刑事救濟權利,且不論是專屬授權或非專屬授權均同。而在專利授權的情況,僅於專利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僅專屬被授權人有請求損害賠償與排除及防止侵害的民事請求權,且以專利權人經通知後而不為其權利請求,且契約無相反約定為限。至於專屬被授權人得否提出刑事告訴或自訴,以及非專屬被授權人受侵害時救濟為何,則欠缺明文規範。
台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五九八號民事判決針對請求返還和解金的具體個案,援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八八)智法字第八八○○七一一七號函見解,認為專利專屬授權乃專利權人一經授權後,不得就同一內容再授權第三人利用,性質上傾向物權說,其被害者通說認為應有告訴權,但應符合專利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但書之條件,即應以專利權人經通知後而不行使其權利,且契約無相反約定者為限。至於一般授權性質傾向債權說,其被侵害者通說認為尚非犯罪之被害人,故應無告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