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新知 >> Newsletter

Newsletter

搜尋

  • 年度搜尋:
  • 專業領域:
  • 時間區間:
    ~
  • 關鍵字:

營利事業籌備期間費用列支釋疑



財政部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發布台財稅第881953511號函令,重新核釋營利事業於籌備期間所發生費用之列支標準,其主要內容有二:

費用列支標準

1.因設立營利事業所發生之必要費用,如發起人報酬、律師與會計師公費、設立登記之規費、發起人會或創立會之費用、股份招募與承銷之費用及其他與設立直接有關之費用,應列為開辦費,並自開業之日起,依稅法規定逐年攤提。

2.非因設立營利事業所發生之費用,則非屬開辦費,除屬所得稅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應認屬資產之實際成本,或依相關稅務法令規定應以遞延費用認列者外,應列為當年度費用。

適用對象

自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起設立之營利事業,其籌備期間所發生之費用,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惟已依財政部六十四年八月七日台財稅第35728號函及六十四年十二月五日台財稅第38634號函規定列報開辦費,且對其有利之案件,仍得適用該二函規定辦理。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