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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專利侵權案件審理中不得評價專利權效力


宋獻濤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對尚亨中訴昆明恒興包裝材料有限責任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進行審理後裁定發回重審。本案於2015年被評為雲南省智慧財產權十大案例,一二審法院認為涉案專利說明書對權利要求中的兩條非平滑曲線是如何形成或實現的沒有作進一步的闡述,專利權人對此問題也未作出合理、可信的解釋和說明,導致涉案專利保護範圍不明確。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第一,法院不得在專利侵權民事案件中質疑專利權的效力,不應以涉案專利不能夠實現為由,直接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第二,根據當事人陳述來解釋權利要求的方法錯誤,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權利要求解釋的依據是說明書及附圖,而不是當事人的解釋,更不取決於專利能否實現。

 

通過本案,最高人民法院進一步明確:專利權效力評價屬於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的職權範圍,法院在專利侵權民事案件中應奉行專利權推定有效原則,而不應接受專利無效抗辯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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