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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貨品輸出管理辦法


劉祥和

經濟部於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以經(88)貿字第88461559號令,修正貨品輸出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如后:

第二條之一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其業務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下稱貿易局)執行。但有關附著作之貨品輸出監視業務,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財局)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簽證,係指貿易局或其委託之單位簽發輸出許可證;所稱免證,係指免輸出許可證。

第二十條 出口人輸出附有特定著作之特定貨品時,應檢附著作權相關文件,不得有侵權情事。智財局或其委託單位必要時得對該特定貨品予以查核。前項所稱之著作係指著作權法第五條所例示規定者。

第二十一條 前條所稱之特定著作、特定貨品、著作權相關文件及其他有關規定由智財局公告之。

第二十一條之一 智財局對出口貨物附有之著作為特別監視者,得受理著作權人或其代理人申請登錄,對送樣存放要求保護者,則須收取費用;其樣品存放費用金額由智財局定之。

前項樣品存放費用之收取,應循預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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