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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正「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
內政部於今年9月30日修正發布「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其中第16條之1規定國有非公用土地之地上權人所興建之建物如為區分所有建物,於符合一定條件時,得將地上物之一部連同應有之地上權持份轉讓他人。此規定修正後,未來地上權住宅之買受人不再僅能取得區分所有建物之使用權,更有機會進一步取得區分所有建物之所有權以及其所座落土地之地上權持分。
依前述作業要點規定,原地上權人轉讓部份地上權及地上物所有權之條件為:(1)原地上權人與執行機關簽訂無償委託管理契約,由原地上權人負責於地上權存續期間負責地上權之管理,包括向受讓地上權之人收繳租金,並繳交履約保證金;(2)受讓人承諾繼受地上權契約之所有權利義務;且(3)受讓人承諾於地上權消滅時,無償將地上物(即區分所有建物)所有權登記為國有,並無條件搬離。
前述履約保證金之金額為簽訂委託管理契約當年地上權年租金之五倍。如原地上權人違反其於委託管理契約下之義務,執行機關得自該履約保證金中扣抵。履約保證金經扣抵後,原地上權人應依執行機關之通知補足差額,如屆期未補足之差額達履約保證金之五分之二,執行機關得終止委託管理契約,並請求相當於終止時地上權年租金五倍之違約金。
經由前述作業要點規定的修訂,國有非公用土地地上權及地上物一部讓與將有法源依據。在此情形,如開發商在國有土地上興建住宅出售,買受人亦將有取得銀行分戶貸款之可能性。惟因目前我國金融機構對於此類擔保品的貸款成數、利率等配套措施及承作意願均尚未明朗,前述作業要點規定的修訂,對於相關不動產市場的衝擊與影響,仍待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