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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於2012年11月29日通過「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近日內將函請立法院審議。本次修正要點可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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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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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強化資訊公開及民眾參與,增訂資訊公開及通知送達之方式。(修正條文第5條及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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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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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增加事業概要之代表性,爰修正限制事業概要之申請主體及提高其應取得同意之門檻,並明定申請事業概要核准應具備之項目,俾利地方主管機關進行實質審查。(修正條文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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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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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減少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之爭議,適度提高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應取得同意之門檻,及修正所有權人撤銷同意書之條件限制。(修正條文第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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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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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公平合理分配,協議合建實施者如無法取得全體所有權人同意時,應採權利變換方式辦理,爰刪除現行條文第25條之1有關主管機關得強制徵收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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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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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公有土地確有合理利用計畫無法併同更新者,得不參與都市更新,且公有土地達一定規模者,原則應由政府主導開發。(修正條文第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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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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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權利變換範圍內土地改良物未拆除或遷移完竣前,不得辦理銷售,以及違反時之罰則規定,避免影響預售戶之權益。(修正條文第53條及第7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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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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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實施者請求主管機關代為拆除或遷移時,主管機關應先進行調處之程序,及不服主管機關調處結果,得提起行政訴訟之機制。(修正條文第5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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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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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時,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或都市更新出資者,應將所需資金以信託方式專款專用,以降低實施風險。(修正條文第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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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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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鼓勵實施者亦得朝整合全體同意之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明定經政府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因協議合建辦理產權移轉時,得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修正條文第6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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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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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影響推動中更新案之安定性,爰訂定過渡條款,就已報核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准予維持適用報核當時之規定。(修正條文第8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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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上述行政院版「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一方面固然強化了居住者的權益,但相對而言,亦提高了都市更新的整合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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