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letter
2012年7月1日新修正商標法上路對企業之影響
新修正商標法業經立法院審議三讀通過,並經總統公告,並於今年(2012年)7月1日施行,然而相當多企業仍未注意到新修正商標法所可能產生之影響。本次修法幅度相當大,包括擴大得保護之商標類型,由現行商標法所規範之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增列動態、全像圖或其他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因此,即使是香水或其他商品之氣味,也可能可以獲准註冊為商標。
|
|
此外,商標授權區分為專屬授權及非專屬授權,所謂的「專屬授權」,嚴格限定為商標權人於授權期間內不得使用商標。「獨家授權(sole license)」並非當然即為「專屬授權」。因此,授權契約之文字即使約定為「專屬授權(exclusive license)」,但卻約定商標權人仍得使用商標,將可能解釋為「非專屬授權」。依據新修正商標法之規定,如有商標侵權時,原則上只有商標權人及商標之專屬被授權人才能主張排除侵害或損害賠償,非專屬之被授權人則無法請求侵權救濟。
|
|
另一項修法所產生之較大影響,乃是商標權人如擬以其先申請或先註冊之商標為基礎,對他人其後申請或註冊之商標提出評定或廢止,請求撤銷該商標之註冊時,商標評定或廢止案之申請人之商標,如已註冊滿三年,申請人必須先提出使用證明。依據現行商標法規定,商標評定或廢止案之申請人,並不需要就其據以評定或廢止之商標有無使用提出證明。由於將來使用證明之提出,乃是智慧財產局受理商標評定或廢止案申請之前提要件,面對新修正商標法之此項重大變革,商標權人應及早建立商標使用證據。
|
|
最後值得注意的,是依據法院及公平交易委員會之最新見解,商標移轉或授權如未經登記,商標受讓人或被授權人將不得針對商標侵權行為發出警告函或提起訴訟,影響相當深遠。因此,適時完成商標移轉或授權登記,才能充分保障商標權之行使。
|
|
因應新修正商標法及最新實務見解所可能產生之影響,企業應針對相關修正事項及實務動態,及早作好相關準備,以免影響權益。
|
|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