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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擬依公司法認定企業控制從屬關係
公平會最近考慮援引公司法關係企業專章之規定,以持有他事業股權百分之五十作為是否具從屬控制關係的認定標準。
依公平交易法第六條規定,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到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構成該法所稱之結合。而計算前述股份或出資額時,應將與該事業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事業所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一併計入。公平會原先之見解係以公平交易法第六條對於結合之定義認定二企業是否具有控制從屬關係,但現擬放寬企業控制從屬關係的認定標準,改依公司法關係企業專章之規定,以持有他事業股權百分之五十,作為是否具從屬控制關係的認定標準。果然,則公司被認為具控制從屬關係之門檻將大為降低,應有利於企業從事購併。